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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简称:甲方)地址:电话:承租方:(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磋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一、甲方将座落在XXX市区路(村)街(坊)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甲方将座落在XXX市区住宅幢一号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二、租期从年一月日起至年月一日止(即:年一月)。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并于当月(季)初一天内交清。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元,作为履约
2、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付。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
3、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磋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磋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磋商解决;磋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人:(签名盖章)承租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签订于XXX市经办单位:(签名盖章)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