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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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建设的发展,深化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教师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

2、,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第四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第五条科研处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了解、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沟通工作。(二)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S)为二级教学科研部门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四)帮助起草成立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计划书、产业化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负责与合作方签订成果转让协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3、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二级教学科研部门职责明确一名分管教学中层副职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本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七条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学校委托校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校资产管理部门可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并创办具有学科优势的科技型企业。第三章成果转化形式及程序第八条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S)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4、第九条成果转化程序(一)申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的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二)科研处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组建公司等手续。(S)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研处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上报学校审批。第四章与成果转化有关的人员管理第十条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分类,一是兼职,二是离岗创业两种。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的,学校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

5、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如有需要,学校与科研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第十二条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校党委会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担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党委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第十三条离岗创业是指学校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第十三

6、条离岗创业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第十四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学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应签订离岗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离岗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第十五条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学校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离岗人员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离岗期间,

7、学校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第十六条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结果由学校确定,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纪律或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离岗创业人员所占专业技术岗位数单列,其岗位数可用于其他在岗人员岗位晋升,在总岗位数有空缺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新聘用工作人员。期满返岗后,按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或按原岗位等级一次性超聘后再逐步消化。第十八条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离岗创业人

8、员应向学校提出返岗书面申请。到期返岗后,按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离岗期限未满提前返岗的,由学校与个人协商确定。第十九条未按规定提交返岗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了返岗书面申请但到期15日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的,以及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第二十条担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在岗或离岗创业期间应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允许一次性超岗聘用后再逐步消化。在岗创业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9、。第二十一条兼职和创业期间科研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学校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学校可与兼职或创业企业约定补偿办法,兼职或创业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兼职和创业期间发生人员死亡的,由学校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已享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费待遇。第五章收益分配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得的净收入。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技术股权收益两种。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收益,学校、二级部门和成果完成人按20%:10%:70%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

10、形式转化的,学科型公司的技术股权按20%:8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别所有。非学科型公司的技术股权按3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别所有。学校所持有的技术股权,由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20%:1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二级部门和专利发明人分别所有。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10%的中介费用。第二十七条凡进入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资助的科技成果,其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同上,分配主体为资产管理部门、二级部门和成果完成人。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处置并直接转让收益、以技术

11、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10%的中介费用,由学校统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使用。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等工作。第二十九条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表彰与奖励第三十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学校对二级部门的考核指标。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二年对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学校在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中,将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审系列,对成果转化完成人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优先推荐

12、。第三十二条技术入股所分得的红利以及成果完成人转让获得的收益转入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科技人员当年进校的科研经费,此部分经费只作工作量考核使用,不再参加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分配。第三十三条兼职创业人员是指在完成原岗位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学科型公司的人员。学校将结合其创新创业工作,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第三十四条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三十五条学校鼓励与学科建设密切关系的科技成果和社会资本结合,作价入股

13、,创建学科型公司,开展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学科建设。学校投入学科型公司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划入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对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给予股权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学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学科型公司。第三十七条学校将严肃查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上交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未尽事宜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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