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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专利实施能力,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及各类学生(含高职生、培训生、进修生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二)商标权(含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三)商业秘密;(四)软件著作权及邻接权(含计算机软件);(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
2、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学校的知识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取得相关权利,落实保护措施,加强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全校师生积极进行专利申请、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第六条学校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科技管理的全过程,通过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建立建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调整学校、部门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七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
3、设知识产权课程和讲座,增强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率,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的发展。第八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任务是:(一)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三)负责学校与合作单位,学校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属的约定工作,以及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工作;(四)培训知识产权管理骨干,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五)组织、确定并办理学校
4、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维持和放弃等事务;(六)组织学校校名、校标和重要服务标记的商标与维护;(七)组织和推进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与实施;(A)对教师进行知识产权的考核、评估,落实知识产权的奖励和报酬等政策;(九)调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为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十)其它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章申请与归属第九条学校对以学校名义申请的商标,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第十条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和技术等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是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秘密。职务发明创
5、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秘密的使用、转让等处置权由学校享有。第十一条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享有。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享有。第十二条利用学校的物质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可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第十三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学校享有。第十四条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
6、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应当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利用学校物质和技术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软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学校应当给予软件开发者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
7、)主要使用了学校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和技术资源所开发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软件。第十六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工作的人员,与国外单位开展合作科研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第十七条在学校学习、进修及开展合作科研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项目(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有。第十八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学校所有。第十九条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职务作品的作者、职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依法
8、享有署名权,并享有获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第二十条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职务作品取得的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学校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若发生法人变更或终止,其知识产权属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无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的,其知识产权属于主管学校的部门。第四章管理机构及过程管理第二十二条科研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第二十四条科研处对学校各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负有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五条科研工作完成
9、后,项目组应当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代码、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提交给学校档案室归档。第二十六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的高职生、培训生、进修生等在毕业或结业之前,应当将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原始资料交给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发明创造将及时、准确、有效地给予保护。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以保证发明创造能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第二十八条学校转让重大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入股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九条学校订立科研服务或技术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和有
10、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第三十条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制度严格保密。由科研处对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项目进行保密审查。第五章奖酬、申办程序与考核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专利技术及时转化实施。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并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外专利。第三十二条学校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奖励或资助。具体奖励或资助标准如下:(一)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奖励3000元/件;取得授权证书的,
11、追加奖励2000元/件。(二)实用新型专利:取得授权证书的,奖励IOOO元/件;(S)外观设计专利:取得授权证书的,奖励800元/件;(四)国际专利:取得授权证书的,奖励5000元/件;(五)获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的软件,奖励1000元/件;(六)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设计,奖励IOOO元/件;(七)在校学生申请专利所发生的基本代理费用和申请费用部分全额资助。第三十三条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技术学院专利奖励(资助)申请表(见附表)。(二)发明专利,出示实质审查通知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扉页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
12、利,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扉页原件,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复印件。(五)申请人须提交二级单位证明;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六)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须出示学生证,二级学院证明并提交学生证复印件。第三十四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技术学院专利奖励(资助)申请表(见附表)。(二)出示外国专利授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及复印件。(四
13、)申请人须提交二级单位证明;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须出示学生证,二级学院证明,并提交学生证复印件。第三十五条凡作为成员参与专利申请工作并获得专利证书,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奖励,视其排名折合相应标准,按照第2名为1/3、第3名为1/4、第四名为1/5的金额计算,依此类推。凡符合本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申请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专利申请受理日或专利授权日之后六个月内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第三十六条申请办理专利资助采用书面形式报校科研处审批,科研处每半年或1年集中办理一次,于每年6月底或12月底清理,并报送学校财务处拨付专利奖励(资助)
14、资金。第三十七条对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学校将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和拥有量作为教师岗位聘任、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十九条教职工科技论文发表前应进行专利申请审查。凡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第六章违规责任第四十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许可、转让学校的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反本规定,并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学校的发明创造应当申请而未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由此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二条禁止学校师生为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条件。提供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第四十四条学校其它管理办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