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代建筑技术法规简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日本现代建筑技术法规简介.doc(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日本建筑技术法规简介摘要本文介绍了日本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历程、体系架构、研究与编制,并从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技术措施及经济手段等方面总结了建筑技术法规实施和监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1 引言日本是中央集权国家。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日本具有多地震、多海啸、多台风、城市人口密度大、旧城区木结构房屋密度大的特点。长期以来,日本的建筑技术法规一直致力于提高建筑的防灾性能(尤其是抗震和防火)。如今,日本将多年积累的经验和研究成果纳入建筑法规的发展,以应对灾难、全球气候变暖、人口老龄化等挑战。2 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汲取灾害教训,及时制修订建
2、筑技术法规,是日本建筑技术法规发展的特色。日本在1923年关东大地震的次年就及时修订了法律实施条例,引入抗震设计和结构分析方法,是世界上第一个要求结构计算需考虑地震力的国家;二战后,大面积基础设施的重建促使日本在其后几年先后颁布了建筑业法、建筑基准法和建筑师法,有效规范了建设人员的行为和建设业务的开展;1995年阪神地震后,首次提出要优化建筑法规体系,并逐步引入性能化法规;本世纪初,建筑师伪造建筑物抗震强度数据丑闻的曝光,促使建立建设许可审批阶段的建筑结构计算审查制度,并加强建筑从业人员审计惩罚制度;2011年日本沿海特大地震及海啸促使其更加细化建筑技术法规中建筑结构安全和建筑疏散系统要求。3
3、 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构架3.1 建筑法律建筑基准法是日本主要的建筑法律文件。此外,还有一些同样涉及建筑防火安全、结构安全、卫生安全、无障碍、节能等方面技术要求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分为限定性法律和促进性法律,见表1。限定性法律的要求是强制的。建筑基准法通过对相关法律中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要求加以引用来确保技术要求实施的一致性。表1建筑基准法及相关法律3.2 建筑技术法规建筑基准法、规定实现基准法要求的监管及程序的政府令、省令和省级告示、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条款,以及法规大量引用的技术标准文件构成了日本建筑技术法规体系,如表2所示。表2建筑技术法规体系建筑基准法与其配套的政府令、省令
4、和省级告示等一起经法律授权强制执行,作为建筑技术法规文件整体发挥作用。(1)建筑基准法(限定性法律)建筑基准法通过制定场地、建造、设备和建筑物使用的最低标准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建筑基准法由总则、建筑规范和规划规范三部分组成。总则规定了行政管理、违法处罚和实施的程序等;建筑规范规定了结构设计(荷载、结构计算、地基、围护结构等)、防火安全(防排烟、防火分区、疏散通道、耐火材料等)、建筑设备(暖通空调、给排水、卫生洁具等)的技术要求;规划规范规定了土地使用、建筑高度、区域规划、防火分类、基础设施、外部工程、外部基础设施等的要求。建筑基准法既有方法性条款,也有性能化条款;不仅适用于所有建
5、筑,也适用于烟囱、铁塔等结构;不仅包括了室内空气质量和节能等具有绿色特点的要求,同时规定了从建筑施工开始至拆除时的全生命周期的要求,包括建筑运行维护阶段的定期检查。建筑基准法全国适用,但考虑到日本各地的不同气候和环境条件,法律允许各地在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增添符合区域条件的附加要求。例如,结构计算采用的数字来自当地的积雪、风压和地震力的实际数据。(2)建筑基准法实施令(政府令)建筑基准法实施令是依据建筑基准法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管理规定包括面积计算、建筑商资格审查、需定期报告的建筑物等;技术规定包括结构强度、结构耐火性和防火等级划分、避难设施、内装修、建筑设备、规划建设用地、建筑高度
6、等。(3)建筑基准法实施条例(省令)建筑基准法实施条例是实施建筑基准法、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的有关行政业务条款,或根据其特别委任发布的命令等,包括实施步骤、过程和填写的表格等。(4)指定合格检查机构令(省令)由各省大臣签发,对申请、批准成为指定合格检查机构/审批和检查机构/结构计算审查机构/批准机构/性能评估机构和认可批准机构/评估机构的程序、要求作出规定。(5)告示/通告由各省大臣通过官报的形式,将技术手段、计算方法、构造方法、引用的技术标准等公之于众。(6)地方法规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3.3 建筑技术标准日本建筑技术标准本身是非法律效力文件,自愿采用,但它是
7、建筑法律法规引用的重点对象。标准及其条款被法律法规引用后即具有与技术法规相同的法律地位,强制执行。被日本法律法规引用的建筑技术标准主要有日本工业标准化委员会(JISC)组织、日本标准协会(JSA)具体起草的日本工业标准(JIS),日本建筑学会(AIJ)技术委员会编制的标准、指南等,以及日本混凝土学会(JCI)编写的与混凝土相关的指南、手册等。4 建筑技术法规研究与编制日本建筑技术法规(包括标准)的研究与制定由政府主导,采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政府与协会相结合的方式,特别重视基础统计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依靠专门的研究机构(如国土交通省下属国土技术政策综合研究所 (NILIM)、日本建筑研究所
8、(BRI)、日本建筑中心(BCJ)等)致力于建筑技术研发工作,为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奠定基础。日本非常重视技术法规的各类研究工作,目的是为法规制定提供坚实的、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有关研究工作包括:(1)围绕建筑基准法及其配套文件开展研究围绕建筑基准法及其配套的政府令、省令、告示等,研究基于社会需求和技术进步趋势的法规制修订的必要性,起草/修订法规的新内容,将研究成果和收集到的先进技术的信息作为制定法规和标准的基础。(2)围绕建筑国际标准开展研究开展对ISO标准的调研分析,研究能对ISO标准施加影响的方法,起草适合日本技术和实际情况的ISO标准和与ISO标准一致的国内法规等。(3)围绕性能化建筑法规
9、和标准开展研究积极准备与国际标准一致的性能化建筑法规框架,确定其主要构成元素;研发建筑性能的表示和评估综合体系;并建立性能化建筑法规的认证体系。同时,研究新的性能化防火安全法规和标准,确定能验证结构、疏散等符合性能要求的简化的工程方法、防火材料检测方法。(4)围绕涉及建筑环境的法规开展研究为满足公众对建筑环境和建筑设备的需求,研发能检查垃圾处理系统、化粪池、水道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等性能的方法;研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空气环境;研究不同位置、朝向、季节、时间条件下门窗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估方法等。日本根据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出现的重大灾害而不断对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及时制订和修订。2000年,日本技术
10、法规正式引入部分性能化条款,与方法性条款并存,没有一下子彻底摒弃实践了50年的方法性法规,避免了造成整个社会的混乱。逐步采用性能化条款提高了建筑设计的灵活性,可以更多地利用新技术和新材料,也可以纠正失真的成本结构。每次特大灾害发生后,日本国土交通省都会及时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BSL的修订意见。经过反复修改之后,BSL已融入了多灾种综合防灾、建筑设备综合防灾、各种结构部件综合防灾、区域综合防灾的理念,在保护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增进社会福祉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日本技术法规的制定/修订始终以公众利益和期望为动力,开始时为推动性的,鼓励人们逐步接受,一旦新的理念被广泛接受,这种约束就
11、成为社会的普遍要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共同关注并努力解决的热点问题。日本在通过技术法规帮助减少建筑业对环境造成影响方面走在了前面,如建筑设计阶段就考虑建筑未来拆除后材料的重复利用和适应建筑未来功能变化的需求。5 建筑技术法规实施和监管日本建筑技术法规的制定和管理以中央政府为主导,而具体的实施和监管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见表3。表3日本建筑技术法规监管体系建筑技术法规的实施和监管从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技术措施、经济手段四个方面得以保障和推动。5.1 法律法规日本通过国家议会、政府内阁赋予建筑技术法规以法律地位,并配以具体实施的政府令、省令及地方法规等文件强制执行。同时,建筑基准法通过修改,
12、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不听从劝阻非法施工的,责任人罚款300万日元,有期徒刑由1年提高到3年,法人则罚款1亿日元;建筑设计不符合规定时,对责任人的惩罚由罚款50万日元提高为判处3年徒刑和罚款300万日元,法人罚款由5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这从法律层面提供了严格执行建筑技术法规的基础。5.2 行政管理日本从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两个方面确保建筑技术法规实施和监管落到实处。1.管理机构建筑基准法的实施通过行政管理程序进行管理。政府指定审批、检查、认定、性能评估等机构,并对建筑检查和审查人员进行登记、型式认定等。日本建筑技术法规的管理和实施是政府主导型,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土交通省和指定机构日本
13、建筑中心。(1)国土交通省国土交通省是建筑基准法的全权负责机构,除了组织编制修订法律和签发实施条例、省令和告示外,主要的监管体现在建筑法规合格检查人员的资质检查和注册、指定合格检查机构、性能评估机构和批准机构以及批准建筑材料、建筑部件、遵循性能条款的建筑设计方案等。(2)日本建筑中心建筑中心既是法规的管理机构,又是实施的监管机构。主要活动包括法规及指南的编制和实施、提供法规的解释性文件及新技术的推广文件、建筑审批和检查、建筑技术评估、批准和认证等。建筑技术管理机构除了上述国土交通省和日本建筑中心外,还有县、市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日本大多数基层地方政府都作为指定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技术法规实
14、施的管理工作。这是法规实施和监管的主力军。这些机构的建设官员负责建筑许可审批和现场检查。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定期检查报告和处理违规行为。1999年开始,日本国土交通省或县级政府指定私营审批和检查机构与建设官员一起提供建筑许可审批和现场检查服务。2.管理制度日本建筑技术法规的实施依靠严格的监管程序。建筑基准法和建筑师法等对法规实施的监管作出了规定。建筑师法规定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师同样适用。日本地方政府建设官员及指定机构, 通过设计审查(相当于建设许可)、施工中期检查、竣工验收检查、使用阶段定期检查、检查人员登记等手段进行监管,如图1所示。图1地方政府建设官员及指定机构过程监管(1)建设许可建筑业
15、主的新建/扩建建筑方案必须经地方政府建设官员和指定的审批检查机构审查并确认其符合法规(不局限于BSL),获得建设许可。签发建设许可之前,建筑方案要征得消防站负责人或消防检查人员同意。(2)施工检查根据BSL和建筑师法,建筑营造商必须按照建筑师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期间由建设官员或指定的审批检查机构进行中期检查,竣工4日内进行最终检查。(3)资质保证设计/监理/结构计算审查人员、建设官员必须具有资质、执照、经历,并通过相关考试。(4)违规行为处理一旦确认建筑有违规问题存在,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叫停施工、拆除/迁移/重建,或禁止/限制使用建筑等。建筑从设计到运营有多方参与,明确各方职责非常重要。在日本,业主任命建筑师/工程师进行设计和施工监督检查,保证项目符合法规和建设过程顺利,在建筑和设备使用阶段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间隔6个月-3年),出具定期检查报告。建筑师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技术法规,施工符合设计方案。建造商应与专业人士一起根据合同诚信施工。建设官员/指定的审批检查机构通过审查和检查,确保建设方案和施工符合技术法规。房屋营销商(可以是建造商)负责新建房屋10年内无重大问题。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保险/押金制度,包括了房屋营销商的责任。5.3 技术措施建筑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依靠专门研究机构的大量研究成果,不断输入与时俱进的性能条款和可选择方案,从技术层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