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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范本)协议编号:NO.项目投资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茂名市投资项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项目概况第一条项目名称:O第二条项目从事产业内容:J第三条项目(内资)投资总额:五元人民币(小写:a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土地价款等)五元人民币(小写:五元人民币)。项目(外资)投资总额:互美元(小写:$互美元,折合五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互美元(小写:$互美元,折合互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
2、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一五美元(小写:$互美元,折合五元人民币)。第二章意向用地第四条位置和面积:项目位于(详细地址)1总用地面积平方米,约折合亩。第五条土地性质、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以项目地块实际出让条件为准):本项目土地性质为如:工业用地(M1),容积率为,出让期限年。(项目地块使用年限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为准)第六条取得方式:J第七条土地价格: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低于元人民币/平方米(小写:一元/平方米),即总额不低于元人民币(小写:一元人民币);土地价格最终以招标挂牌拍卖成交价和乙方与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第八条土地交付:J第九条付款方式:J(本协议第四至第九条约定的内容为项目方意向用地,工业用地具体供地程序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本协议条款若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乙方租赁土地的,以补充的土地租赁协议为准;以其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以相关协议为准。)第三章项目效益第十条项目建设工期为月。项目在一年月前动工建设,于年月前竣工,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项目在一年一月前投产,于年月前达产。(动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对分期建设的项目,须列明
4、每期的具体动工、竣工日期和投产、达产日期)。第十一条财政贡献:乙方承诺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财政贡献不低于每亩万元人民币(或以年,如3-5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税收考核,年均财政贡献不低于每亩万元人民币),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按每期供地面积计算。第十二条能耗要求:乙方承诺项目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项目投产后,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控制目标,确保项目能效达行业先进水平。第十三条投资强度:乙方承诺项目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不低于每亩万元人民币(元/平方米)。第十四条产出比:乙方承诺项目每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每亩万元人民币。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违约情形
5、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只适用本协议的投资项目,如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前三章条款,即出现未达到项目效益要求或逾期未完工、未建成等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约谈乙方并给予从应达标之日起为期一年的整改期,乙方应在一年的整改期内配合甲方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停止或追索收回乙方因项目投资行为所获取的一切优惠和奖励,并可启动项目退出机制。第十六条违约金乙方必须依法纳税,如项目每年财政贡献标准的地方留存部分(或平均年财政贡献)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年度违约金额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一年实际财政
6、贡献额)25%o项目履约财政贡献考核时间从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核算年度起一年,乙方并应继续履约。在税收考核期内,乙方应于财政贡献未达到要求的次年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违约金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如在考核周期内完成税收任务但已缴纳违约金的,甲方应及时核算并返还多缴纳的违约金。如乙方在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核算年度起,累计三年或一个考核周期,财政贡献未达本协议要求50%的,或拖欠违约金2年以上的,甲方有权在出现该情况后,启动项目回购。第十七条项目退出乙方在整改期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警告无效后可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经上报茂名市招商委员会后,实施项目退出并回购项目。回购前,乙方
7、需清理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对外抵押、担保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如有必要,甲方可通过国资入股等形式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一)项目土地回购。甲方按原土地价款(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为准,不包含依法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相关税费)乘以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占约定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的比例为回购价格收回项目土地回购价格=原土地价款X(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一项目用地已出让年限)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甲方按本条约定提出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在60日内无条件地签署相关文件及提交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二)项目地上建筑物回购。该宗地范围内已建
8、的建筑物及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甲方按照建造成本价向乙方进行回购。回购价格由乙方提供地上建筑物建造成本相关支出证明材料;或由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地上建筑物的建造成本进行评估。第十八条闲置土地处理乙方存在闲置土地情况的,除应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报请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予以处置。(一)因乙方原因乙方在项目用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因乙方原因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投资总额比例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甲方有权在出现上述
9、情况后报请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理:(一)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项目土地,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有关程序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的20%向乙方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项目土地,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有关程序后,无偿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项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九条如乙方转让本项目土地或变更公司控制权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该第三方应书面承诺遵守茂名市和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或园区的招商引资、产业指引等有关政策规定,并书面向甲方承诺财政贡献等指标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一)乙方负责组织该第三方与甲方签订
10、协议,约定由该第三方承接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二)若乙方没有组织该第三方与甲方签订上述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义务,并有权向乙方追究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违约责任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因重大自然灾害、法律法规重大调整、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甲乙双方不能正常或者完全履行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办法,包括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等。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主张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30天内提
11、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中财政贡献指会计年度内企业在所在区/县/经济功能区(园区)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需及时纳入工业投资统计(仅对工业用地项目提出此要求)。第二十三条参与协议制定和审核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协议中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密本协议内容及其在本项目协商、签订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工作机密和商业秘密,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茂名仲裁委裁决)。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