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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烘、煮炉技术指导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委托方:(甲方)服务方:(乙方)20*年05月15日委托方:公亘(以下简称甲方)服务方:公亘(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施工的化学品有限公司发电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项#1、2号机组锅炉烘、煮炉技术指导(2台机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立本合同。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项目锅炉工程工程地点:2 .项目内容和范围2. 1.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承担化工发电
2、项目工程#1、2热风炉与#1、2余热锅炉的烘、煮炉、锅炉至汽轮机之间管道吹扫进行全程技术指导服务工作。业主将派遣具体操作人员,经过乙方的培训,在乙方的指导下进行煮炉烘炉工作的设备操作,乙方确保乙方人员操作正确;甲方将在乙方的指导下,协调各设备、材料供应商配合煮炉烘炉工作。3. 2.甲方委托乙方编制#1、2热风炉与#1、2余热锅炉的烘、煮炉、锅炉至汽轮机之间的管道吹扫实施方案。4. 3.乙方完成#1、2锅炉烘、煮炉通过检查验收合格,顺利移交调试单位的签证验收工作。乙方负责编制、提交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5. 4.煮炉药剂由业主提供,乙方负责提前提交煮炉药剂种类和使用量,以便甲方提交业主,请业主提前
3、准备。3.甲、乙双方各自的义务3.1. 甲方义务3.1.1. 组织成立烘炉、煮炉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运行等单位积极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处理工程中遇到的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组织各有关单位及时解决烘炉、煮炉阶段中暴露出的设备、系统等方面的问题;负责协调设备厂家承担的服务义务。3. 1.2.根据锅炉烘、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或复制一份与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有关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3. 1.3.设专人负责烘炉之前进行调试期间的各方面联络、协调工作(如:进行烘炉前的各项冷态试验、天然气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烟系统、完善BMS系统、DCS系统、在设备上安装测试
4、仪器仪表、完善试验测点、测试脚手架平台等)。3. 1.4.负责协调各个施工单位协助配合乙方工作。6. 1.5.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方便。6.2. 乙方义务3.2.1.乙方根据现场施工进度情况及甲方要求,派出能够胜任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赴现场提供服务(不少于叁人)。3.2.2.乙方应制定烘炉、煮炉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3.2.3.乙方应提供烘炉、煮炉所需的专用工具。清单由乙方列出。3.2.4.乙方在甲方配合下开展锅炉烘炉、煮炉工作,合理控制施工进度,现场管理规定应与甲方保持一致;3.2.5.乙方负责烘、煮炉期间机组的运行操作、工况调整工作及巡回检查工作。3.2.6.乙方负责烘、煮
5、炉期间的报表制作打印及运行数据参数记录。3.2.7.乙方提交试验报告进行验收评审。3.2.8.乙方根据锅炉烘炉、煮炉工作范围及应承担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一所列项目),负责制订有关锅炉烘炉、煮炉方案(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通过(但是不等于免除乙方对方案正确性的责任)后,报负责试运的部门批准。乙方应按已批准的方案(措施)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参与操作人员进行培训I,并按批准的锅炉烘、煮炉方案指导协调各施工单位实施。3.2.9.乙方负责检查和确认测点及测量装置的布置,或提出更合理的试验测点布置图供甲方实施,并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提出。3.2.10.乙方负责指导验收锅炉烘、煮炉前
6、的各项冷态试验项目。3.2.11.乙方负责烘炉期间的技术指导,使烘炉曲线符合计划的烘炉曲线。3.2.12.乙方负责现场实地了解设备情况。完成#1、2锅炉烘、煮炉验收合格前所需的全部指导工作,并全面检查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确认锅炉烘、煮炉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满足,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和协助甲方商讨解决措施。在锅炉烘、煮炉过程中,参加试运值班并指导运行操作,对设备系统进行调整;使锅炉烘、煮炉达到预期效果后,顺利通过试运检查组验收。3.2.13.乙方对工程设计、设备、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修改建议和处理意见,并交由甲方施工方消缺。3 .2.14.乙方对锅炉烘炉、煮炉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损坏、人身事故或
7、中断运行的事故,参与调查、分析及提出对策,并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4 .3.共同责任5 .3.1.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烘炉的实际曲线符合计划的烘炉曲线。6 .保密义务6.1. 本合同所涉及到的相关情报和资料,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6.2. 遵守国家保密法及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规定。7 .验收标准和方法采用现场确认方式验收,包括但不限于:1)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调试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1/T5295-20132)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5年版)8 .合同价格及其支付方式6.1.合同价格本合同的合同价格为大写:人民币主万元整(*.00)。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
8、价,已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6. 2.支付方式6.1.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提供同等金额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甲方将本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给乙方;6.1.2. #1、2锅炉烘、煮炉完成检查验收合格后;甲方将本合同价格剩余的百分之五十支付乙方。6 .2.3.如果甲方现场工期顺延,延期时间在30天内的,本合同下的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延期在30天以上双方协商解决。7.保证与违约责任7. 1.保证为保证技术指导服务质量,本合同下乙方技术指导服务的保证期时间从两套锅炉系统通过各方验收,并移交业主指定的调试单位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
9、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采取补救措施(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7. 2.违约责任7.1.1.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约定适当、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7. 2.2.乙方不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乙方的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 .2.3.烘炉结束后如发生炉墙坍塌等严重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原因,协商解决。8 .解决争议的方法凡因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工程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由市仲裁委员会按照
10、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市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失败的一方承担。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9 .其他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支付全部合同款后自动终止。9.2.双方应各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事宜。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本合同签署的同时书面通知对方。9.3.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间的通讯往来应采用书面方式。涉及重要事项的传真应随后立即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确认。9.4.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9.5.乙方应保证在本工程技术指导
11、服务过程中,派驻具有电厂丰富锅炉烘、煮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导过与本项目相同类型的焚烧炉、余热锅炉等)。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派出人员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派出人员,直至甲方认为合格。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但其中与本合同条款冲突的内容,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应互为解释,当本合同附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以顺序在前的附件内容为准。9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10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签订地址: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