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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检查评审办法第一条为保障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现,推动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和共同控股公司以及建设项目筹备组(以下简称各单位)。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自查、自评,核查、评审实行逐级管理。第四条各单位自行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中自查、年底自评,自查、自评情况纳入集团公司的检查和评审。第五条集团公司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年中
2、核查、年底评审工作进行统筹,负责对集团公司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并对股份公司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股份公司负责对所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审。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核查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报告和现场检查两种形式,原则上,每年对各单位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评审。各单位应如实提供核查、评审所需的必要资料和数据,不得虚报和隐瞒数据,否则将视为年度评审不达标。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核查、评审和自查、自评前,应依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编制检查表,按所列内容逐项检查、评审并做好记录。第八条各单位年中自查和年终自评,应分别在当年7月20日和
3、次年的1月20日前完成;集团公司的核查与评审时间以通知为准。第九条各单位应对照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重点工作计划,建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计划方案落实到位。第十条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进行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第十一条各单位对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检查、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提出问题单位进行反馈。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核查、评审结果在考核中进行兑现。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如遇有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