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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 .“企业年金方案”指由
2、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3 .“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4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5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6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7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8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集
3、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合规。9 .民主公开原则。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协商或民主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宣贯告知工作,确保广大员工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及相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10 灵活适度原则。实施企业年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不加重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量力而行。11 统一管理原则。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原则上统一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执行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及合同条款。集团公司负责按照本办
4、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所属单位企业年金工作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企业年金须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盈利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 .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健全规范,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4 .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5 .建立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机制。6 .集团公司本部建立企业年金,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下属全资及控股二级企业要有超过半数(户数过半或人数过半)实施了企业年金。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1按照有关
5、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主要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7 .根据有关规定,就建立企业年金及企业年金方案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决策与民主程序。其中,企业年金方案须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8 .决策程序完成后,集团公司须将企业年金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进行备案。市国资委准许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准许备案后方可实施企业年金。第
6、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内容应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保持一致。2 .根据有关规定,就建立企业年金及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履行本单位内部决策与民主程序。其中,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3 .决策程序完成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7、须将决策程序相关决议、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机制相关制度、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相关财务数据核对确认函、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说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集体协商机制说明、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获准备案后方可实施企业年金。第三章参加人员第八条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可参加企业年金。员工可自愿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第九条已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可自愿退出企业年金,可申请中止或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第十条已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
8、享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查询、个人账户权益归属、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等权利,同时须履行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授权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及个人所得税、授权单位选择受托人并签订管理合同等义务。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对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退出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享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第四章领导机构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成立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企业和员工履行企业年金委托人职责,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年金各项工作。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对
9、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选择方式、权责义务、议事规则、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第十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在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企业年金日常工作。各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应设在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第五章受托管理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履行规范程序,择优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专业化管理。受托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择优选择(或更换)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2 .对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10、和托管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3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4 .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5 .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6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7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及有关规定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工作流程,费用标准及结付方式,合同期限,合同的生效
11、、变更及终止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对受托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受托人定期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就企业年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问询。其中,集团公司应建立企业年金受托工作季度报告机制,要求受托人按季度报送企业年金受托工作报告,并及时抄送集团公司相关单位、部室。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4月底前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听取受托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受托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账户、收益、费用、财务数据等基本情况,受托、账管、托管、投管等工作开展情况,市场
12、分析、投资策略及资金分配调整建议。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结合受托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对受托人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第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所需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企业及其员工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及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中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第六章资金筹集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成本承受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与职工一方协商确定企业年金缴
13、费标准。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年金缴费标准应符合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按月核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缴费金额,并按时向受托管理人提供缴费信息及相关材料,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将缴费款项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应中止企业年金缴费。中止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可以恢复缴费,并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
14、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制定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相关制度,对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的基本规则、实施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规范。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制度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第七章账户管理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负责为每一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
15、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年金账户的转移、保留、注销及分配等业务。第八章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第二十八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就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及年限与职工一方进行约定,并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年金权益归属的规则应符合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的规定。第三十条达到
16、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员工可领取企业年金待遇。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待遇支付业务。第九章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与职工协商后变更或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须经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进行变更或终止。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对企业年金变更与终止的条件、规则及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第十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