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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远第二发电厂并网调度契约由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目录第一条每台机组并网条件和程序1.02并网条件1.02并网程序第二条调度管辖范围第三条调度权3.01规范要求3.02调度权力3.03责任3.04设备状况报告3.05其它要求第四条调峰、调频、调压要求第五条通信、安全自动装置要求第六条停机6.01计划停机6.02计划外停机6.03停机备用6.04停机时间划分第七条紧急情况7.01事故方案7.02事故处理第八条调度电量及计量8.01调度电量8.02计量8.03计划第九条调度费及支付9.01调度费用9.02奖金第十条调度命令的违背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第十二条
2、期限第十三条终止第十四条表述14.01调度方的表述14.02电厂方的表述第十五条契约转让15.01调度方转让15.02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19.0119.0219.0319.0419.0519.06电厂方转让文字通知调解与仲裁其他适用法律可分性修订放弃完整性一式四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是西北电网的最高调度机构,行使西北电网的统一调度权(调度方)。鉴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方)两台铭牌容量为30万千瓦的燃煤汽轮发电机组需要并入西北电网运行,愿意接受、并必须服从西北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双方愿意接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管理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部门电力管理调度条例实
3、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国政府其他有关的法规和电网管理的规章,达成本并网调度契约(契约)。定义下列带引号的术语用于本契约将具有以下所规定的含义。“适用法律”指所有中国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命令以及任何部门的规定、规程和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命令做出的解释。“不可抗力”指本契约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定义。“运行手册”指根据运行与维修合同第2.01和2.02节由GEPC编制并修订的描述电厂运行与维修程序的手册,该手册可随时变更或修订。“核定送出电力”指每台机组在成功的完成建设合同第6.2款规定的168小时调试完成中的72小时期间的平均送出电力。在第二台机组的第三个运行年结束时、在第二台机组的第十个运行年结
4、束时,及其后的每三年期结束时,应重新进行容量测试(根据购电合同附件E的程序进行)。在此期间所得的平均送出电力将作为新的核定送出电力。“送出电力”指电厂每台30万千瓦机组或电厂出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输送到并网连接点的电力(以千瓦计),即每台机组在减去其厂用电和变电损耗后的机组容量,并在并网连接点装有符合计量法定的计量表。“并网连接点”指购电合同附件B中所述的电厂升压站内与电网的实际连接点。“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指电厂方与电力购买者签订的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电厂方或所有权人”指靖远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它的接替者和本契约准许的受让人。“调度方”指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以及它的接替者和本契约准
5、许的受让人。“商业运行日”指每台机组运行验收后的第一天。“最低送出电量”指电厂每台30千瓦机组在最初六个月(对第一台机组而言,从第一台机组商业运行日起算;对第二台机组而言,从第二台机组商业运行日起算)由(1)2,500小时乘以(2)该机组核定送出电力得出的电量(以千瓦时计)。在之后的十二个月期间该机组的基本送出电量指由(1)5,000小时乘以(2)该机组核定送出电力得出的电量(以千瓦时计)。在随后的期间该机组每个合同年度的基本送出电量指由(1)5,500小时乘以(若此期间不足一周年则按比例计)(2)该机组核定送出电力得出的电量(以千瓦时计)。电厂每个合同年的基本送出电量为两台机组基本送出电量之
6、和。“机组”指组成本电厂并被称为靖远二期机组的两台燃煤发电机组中的任何一台机组。“计划外停机”指任何不属于计划内停机的某机组发电能力的中断。“计划内停机”指电厂方事先计划好的并得到调度方批准的对电厂发电能力的中断,包括机组的部分减产。“紧急情况”根据电力行业惯例的规定,指立即严重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本契约中未另作定义的词语,其含义见电厂方与GEPC签订的运行与维修销售合同中的定义。第一条每台机组并网的条件和程序1.01并网条件电厂方需要并入西北电网运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经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并网运行。(a)电厂方向电网出售的电量已经签订了电力购买与销售合同,并已生效。(b)发电机组向
7、外输出电力的技术条件已经得到满足。(c)电厂方有关机组接受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齐备。(d)己向调度方提交了运行者的组织结构图、运行和维护手册以及调度认为必须的有关资料。(e)机组已具备试运行和启动验收条件(有关启动运行计划需调度方认可)。(f)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并网运行的其他条件已得到满足。1. 02并网运行程序电厂方在机组试运行前至少六十(60)天,向调度方提出并网申请,经调度方认可后,调度方承诺电厂方机组并入西北电网运行。第二条调度管辖范围根据电力部门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及西北电管局西北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双方约定电厂方的
8、以下设备纳入调度方的调度管辖范围:(a)两台30万千瓦发电机组及有关保护(包括保护定值)、自动调节装置(调度方不能直接操作电厂方的装置)。(b)升压变压器及其保护装置。(c)厂内330KV一、二次全部设备。第三条调度权3.01规范要求电厂方承认并执行西北电业管理局的西北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相应的全网统一的调度技术规范要求,承认并执行本契约期内这些规程、规范的修改版,除非上述文件的内容已在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3. 02调度权力调度方拥有对电厂方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运行的调度权,这些权力包括但不限于:(a)下达调度操作指令;(b)下达电气主结线运行方式;(c)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停运计划及发电机组
9、运行的日有功及电压曲线;(d)下达其他与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运行有关的调度指令或指示。3.03责任调度方对其下达的所有指令或指示的正确性负责,电厂方必须执行,电厂方对其值班员拒绝执行调度命令的后果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但在电厂方值班员认为调度方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操作指令会威胁人员、设备或系统安全时,电厂方值班调度员有权拒绝执行,而且对该类指令或拒绝执行该类指令的后果不负责任,此时应将拒绝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调度方值班调度员。3.04设备状况报告电厂方定期向调度方提供调管设备月度及年度运行状况报告表。3.05其它要求由于电网情况变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调度方依照行业惯例或规程、规定要
10、求电厂方加装有关设备,电厂方应按其要求加装。第四条调峰、调频、调压要求电厂方机组负有对全网进行调峰、调频、调压的义务:(a)电厂机组按调度方下达的有功曲线运行,其日调峰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b)当调度方认为需要时,电厂方机组应担负系统第二调频厂任务;(c)电厂机组按调度方下达的电压曲线运行,其进相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调度方下达的电压曲线和调度限制,应符合机组设计要求。第五条通信、安全自动装置要求(a)电厂方承认并执行电力行业关于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各类规章及契约期内该类规章的修改版,这些规章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部的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规程、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和继电保护和
11、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及西北电管局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及西北电管局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和贯彻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的意见;(b)电厂方负责电厂端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当这些设备故障时,电厂方应按调度方有关要求迅速排除;(c)调度方对电厂方的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进行技术指导,电厂方按调度方有关制度定期向调度方提供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运行状况统计报告表。第六条停机6.01计划停机检修(a)在每一契约年度开始前至少九十(90)天,电厂方向调度方提交其运行计划,(包括计划停机检
12、修)并参与西北电网计划平衡。调度方将与电厂方磋商一个理想的运行计划(包括计划停机检修),但前提是:调度方应在每一契约年内尽可能满足电厂方最低送出电量的要求。(b)计划内停机时间表经双方商订后由调度方在每一契约年开始至少三十天(30)前向电厂方下达。(c)每次计划停机检修的具体日期和时间由电厂方申请,经调度方平衡批准后,在调度方下发的月度检修计划中确定。6.02计划外停机电厂方除调度批准的计划停机和调度指令的备用停机外的停机均被视为计划外停机。电厂方在机组运行中发生计划外停机,应提前六小时通知调度方,由调度方批准具体停机时间(事故停机除外)。6.03停机备用电厂方发电机组负有承担(厂电网运行备用
13、的义务,其停机备用(冷热备用)及恢复由调度方下达指令。但是当电厂方的年最低送出电量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时,调度方应尽可能给以调整。6. 04停机时间的划分由于西北电网系统原因,调度方指令的停机时间,计入停机备用时间;由于电厂方机组原因出现的事故停机,计入计划外停机。第七条紧急情况7.01事故方案电厂方应在第一台机组并网前至少三十天与调度方及甘肃省电力公司合作拟定各方同意的设施紧急情况(事故)处理方案及电力恢复措施。处理方案及电力恢复措施应符合电网管理机构批准执行的事故处理规程。7. 02事故处理(a)当电厂方机组运行状况异常或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调度方调度值班员汇报情况及时处理意见。(b)事故
14、发生后,电厂方应按电力行业事故调查规程要求向调度方递交事故调查报告。当事故由系统原因引起时,调度方应尽快向电厂方通报系统事故原因。紧急情况一旦结束,调度方应尽快通知电厂方,恢复接收来自电厂方的送出电量。第八条调度电量和计量8.01调度电量在满足第六节对电厂方约束的前提下,调度方应给予电厂方足够的调度,充份发挥电厂的发电能力。8.02计量调度电量的计量点。为所有权人在并网棕接点装有的计量表过进行计量。8.03电厂方的送出电量纳入调度方的系统电量计划。第九条调度费及支付9.01调度费用(a)电厂方向调度方支付按年最低送出电量确定的调度费用,其计算因素考虑调度方的年管理费用、调度通信设备的折旧还贷及
15、年运行费用在全网分摊,该费用应包含在上网电价中,待甘肃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支付。该费用为送出电量每千瓦时(人民币)厘。(b)每月的调度费用在收到帐单后三十(30)天内支付。9.02奖励支付超出年最低送出电量部分,电厂方应在每一个契约年度向调度方予以奖励。奖励额为超发电量的可分配利润()%,该奖励将包括在电厂支付给GEPC的奖励总额之中。第十条调度命令的违背在电厂方不执行调度方调度命令时:(a)调度方通知电量的买卖双方,通报电厂方违反调度命令的时间和送出电量情况。(b)电厂方机组在所有权人的指示下未按日有功曲线运行,送出电量超过下曲线的3%,将予以处罚。此处罚按有关规定办。第十一条不可抗力(a)由于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或在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事件(不可抗力)而使此方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契约中的义务,此受影响方应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契约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理由的有效文件。此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出具并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