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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经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协议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合用我国协议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重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2、案例分析:本案纠纷虽然是根据协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2、什么是著作权?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两者均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广义的著作权涉及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著作权。3、什么是邻接权?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发明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发明性劳动的保护,具体涉及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4.
3、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保护?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查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协议、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合实行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记的工具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O万元以下。侵犯
4、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补偿损失、消除影响。人民法院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记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补偿责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商标法和刑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记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记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
5、册商标商品罪。对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制裁重要表现为:1自然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销售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以刑罚。5.简述学习本专业讲座课后心得体会通过知识产权的学习,让我更加了解了商标在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地位,也了解了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山寨。有个帖子中列举了两种山寨文化现象:一个是经营油炸鸡腿的路边小摊,打着“啃得鸡”的招牌,并配有一只大公鸡的图案;另一个是某手机销售商销售“NCKIA”的手机。此帖的跟帖若干,对啃
6、得鸡炸鸡腿和NCK1A手机两种山寨文化的评价是褒贬不一,众说纷纭,但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大家的观点却大体相同,即啃得鸡炸鸡腿不构成商标侵权,NCK1A手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啃得鸡”虽与“肯德基”读音相同,但这种相同只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戏谑式关注,而绝对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肯德基,或是与肯德基有何联系;而NCKIA与NoK1A极为近似,且都使用于手机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典型商标侵权行为。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现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重要是“误导相关公众”,即除了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
7、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可直接认定为侵权外,其余的情形商标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需对相关公众导致误认或误导才可,其理论依据即是传统的混淆理论。而在当今山寨文化横行的时代,此混淆理论还能否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对被仿的驰名商标能否予以合理地保护呢?笔者认为,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一、何为混淆理论为保证消费者将商品与其生产者对的联系在一起,而不致发生混淆误认,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制止“混淆的也许”,这便是传统的混淆理论。混淆理论是一种从商标原始的指引功能角度对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的理论。原始意义上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是为了将一个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
8、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任何可以将某一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可可以构成商标。这样可以帮助商标所有人推销其商品或服务,并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同类竞争产品或服务中做出选择。假如商标近似并且指定使用之商品亦类似则也许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相关公众也无从知悉商品的来源,无法对其建立信任。传统混沁理论认为,商标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而消费者的这种误认又最终导致了商标权利人的损失,这正是商标权人极力主张打假的因素所在。具体说来,混淆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混淆或者狭义的混淆,即消费者无从分辨或者混同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公司的商品或者服务
9、;一种是间接混淆或者广义的混淆,即消费者很清楚某一商品不也许由某一公司直接生产,但却也许认为该公司与实际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或者商品化关系,总之由该公司对商品的生产实行最终控制,但事实上不存在该种关系。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在有关混淆问题的规定中只涉及到对直接混淆的规制,即严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保证消费者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对的联系起来而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传统混淆理论可以说是一切商标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一方面也是建立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的。我国商标法也规定严禁别人通过各种方式混汾驰名
10、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将“制止混淆”表述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攀仿、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但是,执法实际表白,仅仅从相关公众是否构成混淆或误认即商标的指引性来保护商标权已明显局限性,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显力不从心。二、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局限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强烈的辨认性、财产性及巨额的价值性,社会上借助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印象和广泛知名度,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使用或变异使用的情形非常频繁、复杂,俗称“山寨文化”,如将娃哈哈商标用于家具上、上述案例中的“啃得鸡
11、”炸鸡腿等等,其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购。此时,以混淆理论是无法认定其商标侵权的。但这对驰名商标权利人却有着隐性的侵害一一假如驰名商标被别人如此反复使用,久而久之,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将会减弱,其商标价值也会受到影响。这样,再单纯地用传统混淆理论来保护驰名商标就显得力不从心,就会对新类型的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束手无策。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突破传统混淆理论的束缚,扩大保护范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引用“反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的审判案例,这对于我们工商部门开展保护驰名商标的行政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三、保护驰名商标应引入反淡化理论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
12、务的辨认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其表现形式重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弱化使用,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弱化是一种典型的商标淡化形式,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削弱了该驰名或知名商标与其商品间的特定联系的行为。如将娃哈哈商标用于家具上,普通消费者不会将家具与娃哈哈饮料相混淆,该买家具还是会买家具,该买饮料还是会选择饮料,但假如长此以往,“娃哈哈”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势必会逐渐下降。第二,丑化使用,即通常所说的“傍名牌”,又可称之为玷污,是指将驰名或知名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减少了该商标的价
13、值,甚至还污损了该商标与其特定商品相联系所唤起的人们的认可度。如上述案例中的“啃得鸡”炸鸡腿是绝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但事实上丑化了“肯德基”的形象,减少了“肯德基”的价值。第三,退化使用。即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或商标的不合法使用,使别人的驰名或知名商标的显著性丧失。如历史上,“阿斯匹林”、“Jeep”、“84”都曾是商标,现在则成了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反淡化理论就是严禁一切商标淡化行为以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理论。反淡化所依据的是商标信誉价值,一个商标一旦驰名,可以通过其蕴涵的声誉和价值为消费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社会色彩和意义,不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的附着物,自身已经具有了独立的价值,其重要功能不仅在
14、于标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更重要的是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这是一般的商标不具有或至少不那么显著的性质。而商标淡化行为人不合法的运用了被淡化商标已有的市场声誉和市场成果,在客观上导致了对该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从而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妥的经济利益。因此,反淡化理论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混淆,更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从这一意义上讲,反淡化理论可以大大增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反淡化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混淆的也许性;所严禁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严禁使用该商标自身。因此,在鉴定商标淡化行为是否成立时,不需要考虑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勿需考虑存在混淆、误认的也许,商标的“驰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即只要别人未经允许将驰名商标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即“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也许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权利即受到了侵犯。在法律未明确制定反淡化条款之前,可以依据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别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也许受到损害的”,对是否构成侵犯驰名商标权利进行审查。在合用法律解决方面,则可以合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定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