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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06年第3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依据的管理,规范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保证认证依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技术规范,是指认证机构自行制定
2、的用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符合性要求的技术性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技术规范的备案、信息公布及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承担认证技术规范的审查工作。第五条 认证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认证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认证的,认证机构可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
3、标准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标准委下属标准化相关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前,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认证需要,自行制定认证技术规范。 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第六条 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有效、公正公开、协调一致的原则。第七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认证技术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要求;(二)认证技术规范具有科学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三)认证技术规范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文字表述准确、简洁、易懂;(四)用于产品认证的认证技术
4、规范,通常只规定性能要求而不规定产品设计要求,必要时规定抽样要求、检测方法、产品分类(级)及其标识和其他方面的要求。第八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可以等同或者修改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第九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充分吸纳相关技术委员会、行业组织以及其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制定工作,并保证各方平等、公正地开展工作。第十条 认证机构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验证有关内容、征求相关方意见,并及时、全面地对各方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和论证,完成认证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
5、必要性;(二)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关系;(三)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包括存在的差异及理由;(四)参与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各方的情况;(五)制定原则、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和验证情况;(六)制定过程,包括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征求和处理意见的经过;(七)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在完成认证技术规范制定工作后,应当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报表;(二)认证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三)所采用的技术性文件的文本,有现行标准的,还包括现行标准文本。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受理认证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认证技术规范文本、编制说明和意见
6、汇总处理表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成员与认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方式;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合理采纳各方面意见;审查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确实需要投票表决的,应当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委员会成员赞成,方为通过审查。第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对不同认证机构对相同认证对象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审查时,应当予以协调,保证认证技术规范的一致性;对于需要统一实施认证的领域,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建议,制定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
7、第十五条 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推荐备案、建议修改后备案或者建议不予备案。 认证技术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结论应当为建议不予备案:(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二)有适用认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的;(三)已有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四)技术上存在重大分歧的;(五)其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备案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证技术规范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备案。 国家认监委对经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公布其名称、制定情况以及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差异等信息。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认证技术规范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认证技术规范复审后,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复审结果。 当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认证技术规范予以废止或者修订,修订后的认证技术规范应当重新备案。第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与国家标准委建立认证标准制修订工作协调机制,逐步推动认证技术规范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者纳入国家标准范畴。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 月1 日起施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