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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中心XX县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XX市中心XX县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进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我市中心XX县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列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
2、,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与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下列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进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进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1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我市中心XX县区网约车管理。市公安、工商、质监、工业与信息化、商务、网信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
3、营的互联网平台与与拟开展业务相习惯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有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我市中心XX县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2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在我市中心XX县区从事网约
4、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与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在我市中心XX县区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与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与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有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
5、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A)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区域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市
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4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我市中心XX县区开展有关业务。备案内容包含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
7、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早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与驾驶员第十二条拟在我市中心XX县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籍所在地为XX市,7座及下列乘用车;(二)5座车辆不低于10万元,7座车辆不低于13万元;(
8、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行驶里程不超过3万千米;5(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有关标准要求。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应当明确其经营区域为中心XX县区,经营期限自车辆初次注册之日起满8年止,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计程计价器,不得设置车身营运标志、标识,不得使用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类似的车身颜色、图案。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c1车型及以上机动
9、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公安机关应出具有关证明;(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由驾驶员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6(四)有本市户籍或者者居住证;(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
10、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有关保险,按要求参加车辆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有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护与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与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7员有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
11、、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与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与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与服务评价结果,与车辆牌照等信息。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
12、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8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有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与管理,提高安全防范与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者有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
13、者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与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与使用的目的、方式与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与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与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
14、司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9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与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与使用,储存期限很多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与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公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公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储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15、。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与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与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与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含10车辆与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与乘客评价信息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与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中心XX县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与交易等有关数据信息。第三十条市通信主管部门与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与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布有害信息或者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公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保护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