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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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公布单位】XX省【公布文号】【公布日期】2015-04-01【生效日期】2015-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XX市人大常委会XX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XX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业经XX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1日附:XX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XX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4年12月31日XX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

2、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进展,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养老服务进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习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进展、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与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第三条市、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进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政府的老龄、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

3、,做好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养老服务工作。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展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程度与养老服务进展要求相习惯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与个人以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进展。鼓励社会组织与个人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进展养老服务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中介服务、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章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市、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与进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制定

4、养老服务进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进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养老服务进展目标、服务设施布局与规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七条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操纵性全面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很多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能够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九条城市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下同),按照每百户很多于

5、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与XX县区中未达到居住区规模的居民片区,按照每百户很多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不到前列标准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前两款规定的标准与建设区域及其毗邻区域的现实、预期需求,按照方便老年人与适当集约的原则,统筹考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第十条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占地很多于二亩、建筑面积很多于四百平方米、床位很多于二十张的标准建设。农村五保供给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内百分

6、之七十以上五保供给对象集中供给的标准建设。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用地、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或者者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以划拨方式用地的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区(市)人民政府能够委托建设单位代为配建或者者建成后回购,并将产权移交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或者者镇人民政府。以出让方式用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区(市)人民政府能够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回购,并将产权移交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或者者镇人民政府。第十二条任何组织与个

7、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三条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的,应当征求市、区(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养老服务进展专项规划予以重建或者者易地建设。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第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与老年人家庭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第三章养老服务体系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与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为有需求的赡养人免费提供给老服务技能培训。第十六条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与其他

8、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居民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提供给老服务的机构、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下列简称养老服务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七条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与扶养人或者者其赡养人与扶养人确无赡养与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下列简称三无老年人)与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与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与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第十八条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进展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数量

9、、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农村幸福院等(下列统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或者者其他公开的方式,选择家政、物业等企业或者者其他社会组织举办、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第十九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为社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助餐、休闲娱乐等服务。具备条件的,能够为社区内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社区内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的,应当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共享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

10、设施的功能衔接,统筹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第二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进展专项规划,建设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保障本市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入住;优先满足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失独”、八十周岁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本市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选择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民办养老机构补贴。第二十三条鼓励与支持社会组织或者者个人举办、运营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能够委托社会组织或者者个人管理运营。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能够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养

11、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与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其予以补助。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登记。养老机构变更或者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必要时,可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托管。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使养老机构与医疗、护理、康复疗养等专业机构合理布局、功能互补。支持医疗机构举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通过自建或者者合建联营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卫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者门诊,适

12、当增加老年病床数量。第二十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评估认定标准。失能、半失能评估认定结论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等有关待遇的重要根据。对提出为老年人作自理能力评估申请的,由区(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评估认定标准提出评估报告,出具评估认定结论。申请人对评估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向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由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家构成。第四章服务规范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规范,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养老服务组织

13、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的服务标准与规范。第二十八条养老服务组织应当配备与运营规模、服务内容相习惯的从业人员,并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与业务培训。养老服务组织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岗位,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九条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同意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能够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与养老服务组织。第三十条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为同意服务的老年人建立信息与服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第三十一条养老服务组织应当按照

14、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制定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意外情况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餐饮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感染性疾病的防控,预防交叉感染。第三十三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能够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或者者设立医疗机构等方式,为同意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能够与社会医疗机构协作,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能够承担社会保

15、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服务。卫生部门应当完善与落实促进医养结合的措施,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的医疗机构的监管。第三十四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等政府供给人员的养老服务价格,按照政府招标购买服务时确定的价格执行。第三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其人员、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经费、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监督举报、投诉网络,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第三十

16、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城乡、互联共享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及时公布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资源供给情况,公开养老服务组织设立情况、同意政府补助情况与其他有关信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资源供给等信息录入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第五章扶持保障第三十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进展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彩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进展养老服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助。市、区(市)人民政府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养老服务事项,应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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