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小编推荐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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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小编推荐1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18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向群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的,适用本办法。”修改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的,适用本办法。”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街道、里巷与公共广场、公共停车

2、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含桥梁、人行天桥、人行过街隧道。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道路堆料、施工作业、设置车辆保管点、报刊亭、ic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街道、城市桥梁、地下过街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与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1年,属于主干道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利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开展商业活动、庆典活动、设置车辆停放点、早餐销售点、报刊亭、ic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三、第四条第二款XX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行为

3、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修改为:“XX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工作。”四、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因紧急抢修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补办审批手续。”修改为:“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4、后方可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道路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务必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紧急抢修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补办审批手续。”五、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占用道路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务必征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六、第七条“除电话亭、报刊亭外,禁止占用建XX县区要紧道路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操纵在其他道路准许占道经营的范围与时间。要紧道路与准

5、许摆设摊点的其它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修改为:“除电话亭、报刊亭、早餐销售点外,禁止占用要紧道路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操纵在其它道路准许占道经营的范围与时间。要紧道路与准许摆设摊点的其它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七、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公交车候车亭30米范围内”修改为:“(-)影响公共汽车、救护车、消防车进出车站、急救站、消防站的路段”;第三项“(三)道路交叉路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与铁道路口、弯路、窄路、桥梁操纵范围30米内”修改为:a(三)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与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第四项“(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

6、10米范围内”修改为:“(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范围”。第二款“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修改为:“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八、第九条第一款“临时占用道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道路占用费。公益性临时占用道路可免缴道路占用费。”修改为:“临时占用道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道路占用费。由政府或者者政府

7、部门举办的宣传、纪念、庆典等公益性活动临时占用道路可免缴道路占用费。”九、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应当遵守下列时限规定:(-)开展商业活动、庆典活动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二)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ic电话亭、车辆停放点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占用主干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三)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四)施工挖掘、占用的,每个工作面(工作坑)的施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原审

8、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审批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十、第十一条“因城市建设管理或者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变更或者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按时清退场地。变更或者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道路占用费并依法予以补偿。”修改为:“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需要,对已批准的临时占用道路,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整占用面积、期限或者者停止占用,道路占用人应予配合。调整占用面积、期限或者者停止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还相应道路占用”赞。十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

9、路许可证”修改为。“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开展商业活动、庆典活动的,应当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与临时占用公示牌。临时占用公示牌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占用地点、范围与面积,占道起止日期、联系方式等。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ic电话亭、车辆停放点的应当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A)临时占用道路需挪移交通设施的,应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损坏道路与交通安全设施”。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市政、绿化、交通等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十二、第十四条

10、“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道路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坏的,处50元以上500元下列罚款;造成道路设施、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管线等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下列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道路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下列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下列罚款。”十三、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

11、规定处以罚款:(-)违反第(一)、(九)、(十)、(十一)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IoO元下列罚款;(二)违反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IOO元以上IOOO元下列罚款;(三)违反第(八)、(十二)、(十三)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支付损害市政设施的清除、修复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罚款。”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与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与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12、(2003年1月21日XX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V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5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V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严格操纵临时占用道路行为,充分发挥道路的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与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街道、城市桥梁、地下过街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与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所称临

13、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1年,属于主干道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利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业、开展商业活动、庆典活动、设置车辆停放点、早餐销售点、报刊亭、ic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XX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工作。公安、规划、工商、建设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

14、道路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务必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紧急抢修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第六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交临时占用道路申请书,并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七条除电话亭、报刊亭、早餐销售点外,禁止占用要紧道路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操纵在其它道路准许占道经营的范围与时间。要紧道路与准许摆设摊点的其它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在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批

15、准临时占用:(一)影响公共汽车、救护车、消防车进出车站、急救站、消防站的路段;(二)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IOO米范围内;(三)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与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范围。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九条临时占用道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道路占用费。由政府或者者政府部门举办宣传、纪念、庆典等公益性活动临时占用道路可免缴道路占用费。道路占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第十条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应当遵守下列时限规定:(一)开展商业活动、庆典活动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二)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ic电话亭、车辆停放点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占用主干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三)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四)施工挖掘、占用的,每个工作面(工作坑)的施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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