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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5篇【公布单位】XX市【公布文号】穗府办200415号【公布日期】2004-02-11【生效日期】2004-02-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市XX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穗府办2004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XX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C)C)四年二月十一日XX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
2、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办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XX市人民政府(下列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是指全国、XX省、XX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议、批判与意见及转作建议、批判与意见办理的议案。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XX省、XX市政协委员与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所
3、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第四条第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研究、答复与督促落实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市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协调。第二章接办第六条第六条上级机关交市政府办理的全国、XX省人大代表建议、
4、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接办后7日内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第七条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市政协提案,市人大常委会或者者市政协向承办单位交办的,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向市政府交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有关单位承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第八条第八条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市政府办公厅通常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转办;也能够通过XX市电子政务网转办。转办通知应当列明人大代表建议、
5、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者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能的,还应当确定分别办理或者者会同办理;会同办理的,明确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第九条第九条承办单位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与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者需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需调整的单位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或者者通过XX市电子政务网)送原交办单位与市政府办公厅。其中,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应当将该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原件一
6、并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者积压拖延。第十条第十条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厅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XX市电子政务网予以回复。第三章办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通过邀请提出建议、批判与意见的人大代表(下列简称建议人)或者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者单位(下列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对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者提案人联
7、系沟通,熟悉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真实意图。承办单位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并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交办单位与市政府办公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报告或者请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办理:(一)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应
8、当抓紧解决;(二)应该解决但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制造条件逐步解决;(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四)因各类原因难以解决或者者缺乏可行性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内容有保密要求或者者公开后有可能使建议人、提案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第四章答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
9、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三)答复文件(或者者办理意见)应当经本单位领导审定,以正式公文发送,其中,答复文件还应当按规定格式复制成电子文件送交办单位与市政府办公厅;(四)答复内容与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并在办文编号下方按如下要求标注:(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用“a”标注;(二)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用“b”标注;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三)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用“C”标注;(四)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
10、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用“d”标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具体分工与有关要求如下:(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后按规定期限答复省政府办公厅(属于我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同时抄送承办单位各1份。(二)省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中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其他协办单位的意见后,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建议、批判与意见的代表各1份;属于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者办
11、理意见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与承办单位各1份。(三)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中属于市政府主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其他协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或者单位)各1份;属于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者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与承办单位各1份。(四)市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建议、批判与意见的代表各1份,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2份、市政府办公厅2份、协办单位各1份。(五)市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
12、接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各1份(党派、团体与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送3份),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2份、市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协办单位各1份。(六)市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市政协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在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交办单位与市政府办公厅各1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一)由市政府办公厅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办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建议提案处承办),由市政府办公厅在交办单位的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13、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批判与意见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与市政府办公厅,并向领衔提出建议的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三)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之前予以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之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14、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提案的委员(单位)说明,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但最迟应当在当年10月底之前答复。(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报告交办单位,在交办单位重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向建议人、提案人寄送办理答复文件时,对其中的领衔代表,应当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对其中的第一提案人,附上2份),征询对本单位办理该建议、批判与意见(或者提
15、案)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或者者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与答复,或者者主动约请建议人与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第五章总结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协有关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厅的联系沟通,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每年完成本年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的工作任务之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
16、,并协助交办单位做好评选优秀建议、批判与意见(或者提案)的工作。其中,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件数(含主办、协办)达到10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当拟出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交办单位1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沟通指导,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承办单位交流经验与学习培训;同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促进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与政协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承办单位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XX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