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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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XX县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下列简称条例)与XX省实施办法(下列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登记与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列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与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者雇工(下列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与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会与用人单位共同配合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2、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XX县区、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其中中央与省在XX县区、XX县区的企业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负责参保登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末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1本单位内公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

3、公布。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者患职业病,应到定点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固后5日内转入定点医院就医。工伤职工未按上述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伉)职工因工受伤经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亡)待遇。(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与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4、,并为举报人保密。(A)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末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因工受伤(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标准支付2费用。2004年1月1日后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条例与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与本实施意见配套施行。二、基金征缴与支付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

5、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精神,按照不一致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一致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与要紧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操纵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其中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为用人

6、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o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能够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调整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3为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在二、三类行业内实行费率浮动。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实行费率浮动的企业,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之后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

7、程度等因素,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业基准费率浮动。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工伤医疗费;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生活护理费;5.丧葬补助金;6.供给亲属抚恤金;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辅助器具费;9.工伤康复性治疗费;10.劳动能力鉴定费;I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与各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置收入户与4支出户,收入户资金于每月底前全部划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付时,按规定程序由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登记参保的

8、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六)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在工伤保险启动后连续提取五年,按当年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的15%计提。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垫付。三、工伤认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但所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条例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

9、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限期补正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期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0日内确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根据受伤5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四、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10、、工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社保经办机构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与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与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五、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同意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意见有异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继续享

11、受工伤医疗待遇,待治疗终结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关系。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之与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最高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最高不得超过50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够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者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之与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七级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最高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最高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最高不得超过4个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的,仍可按条例与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伉)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关闭,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份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应按本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对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七)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七、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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