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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县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状态:有效公布日期:2007-12-11生效日期:2007-12-11公布部门: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文号:渝办发布0073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有序进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16号)与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进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等法
2、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操纵。原则上各区(XX县区、XX县区除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超过3个,XX县区、XX县区及各县(自治县)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超过2个。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统一规划、总量操纵、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通常纳税人;(二)拆解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且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与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
3、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很多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很多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三、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者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取得市商委颁发的资格认定书,持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四、商贸、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或者者有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零部件与拼装车,及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单位与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指导、督促,限期整改。五、商贸、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报废汽车的动态信息,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监控。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