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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防政办函(2016)63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与自治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推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XX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10月18日XX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2、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发(2014)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与市直事业单位(下列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与特殊用房等。市直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者在法律上可确认属于市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第四条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列简称市机关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第二章统一权属管理第五条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含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
3、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第六条市机关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市机关局名下。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市机关局名下。第七条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者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与建设等批准文件与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报送市机关局进行集中管理,并由市机关局逐步完善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经市机关局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与国土资源部门直同意理与办
4、理。第八条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机关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的,权属保留在原使用单位,并报市机关局备案。第九条各单位应对驻防城港以外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产地产产权登记资料与档案材料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十条市机关局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第H条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处置(包含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办理。第三章统一调配与使用第十二条市机关局在市直机关办公用房范围内统一调配给各单位使用,各
5、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各单位不得出租(借)办公用房。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与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印发前已经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出租(借)的单位负责在一个月内收回并移交市机关局;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各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出租(借)合同及租借费用移交市机关局,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合同到期后,办公用房一律由市机关局负责回收并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与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第十四条经市机关局重新核定办
6、公用房后,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各单位需要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收回。第十五条办公用房中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超过标准的,照下列方式处理:(-)超标面积在300平方米下列的多余面积的办公用房,可预留作为本单位的机动办公用房。各单位因机构调整或者新增业务编制、使用总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或者机动办公用房中解决。仍未能解决的,由市机关局在存量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二)超标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多余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上缴市机关局。
7、上缴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按照业务相近、归属相近与办公地点相近原则进行统一整合调配。各单位腾退超标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集中一处,如在一整层、相对独立楼层或者独立楼栋。(三)如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超标面积已达到300平方米,但仍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应报市机关局核准,并根据该单位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逐步进行调整。第四章统一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根据政府的总体规划要求及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与使用要求,市机关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编制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与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第十七条各单位确因业务进展或者其他特殊情
8、况需要新增(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将新增(建设)方案报市机关局审核,确实无法通过办公用房调配解决的,由市机关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楼堂馆所建设政策的规定向市发改委与财政局报批,并由市机关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建设。各单位能争取中央或者自治区专项建设资金新建办公用房的,可由各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向市发改委与财政局报批,并由各单位申请立项建设。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第五章统一维修管理第十九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集中办公区(行政中心5大楼、红树林大厦、林业大厦等)由市机关局统一负责;
9、独立办公的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第六章统一物业管理第二十条办公用房物业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集中办公区(行政中心5大楼、红树林大厦、林业大厦等)由市机关局统一负责物业管理;独立办公的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第二H一条市机关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关费用参考标准与结算制度。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与单位应共同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与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市机关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制造条件推进物业管理改革,逐步开放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市场,全面实现使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第
10、七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机关局负责统一编制新建办公用房的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列入市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由市发改委负责下达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预算。市机关局负责组织执行计划及预算,并定期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报告执行情况,同意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集中办公区由市机关局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与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维修与物业管理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准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独立办公的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负责预算的执行,并应依法同意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机关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我市之前出台的关于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公开方式:公开抄送:市委各部门,东兴试验区工管委办公室,防城港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XX市委会,市工商联。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