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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XX市市级大型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xt43风帆,不挂在桅杆上,是一块无用的布;桅杆,不挂上风帆,是一根平常的柱;理想,不付诸行动是虚无缥缈的雾;行动,而没有理想,是徒走没有尽头的路。44成功的门往往虚掩着,只要你勇敢去推,它就会豁然洞开。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2007年12月4日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2、,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与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下列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经济社会进展目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进展的具有专门用途与绩效目标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进展类,要紧包含基本建设资金、产业进展与技术改造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进展类,要紧包含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保障与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服
3、务类,要紧包含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税收征管、统计普查、人才引进与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第四条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与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专项资金通常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与制定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会
4、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进展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与调整要表达科学进展观,应符合我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进展,有利于促进我市与谐社会建设。(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与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三)公开公正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确定与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正。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集体决策,有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实行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与筛选机制。(四)依法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5、,要充分表达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与方法运作。(五)绩效评价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制订绩效评价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管理,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与调整第七条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进展目标与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根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起止时间与绩效目标。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附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资料后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第九条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后,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属
6、于市级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市级有关部门。第十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一致阶段经济与社会事业进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与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整合,统筹安排。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目标,结合行业进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并根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要公开征集的,应向社会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二
7、条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实现项目滚动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务必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项目单位与项目内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对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操纵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
8、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编入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使用的同类专项资金,由项目牵头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预算批复后3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涉及全市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进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经济进展类与社会事业进展类专项资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在9月底前提出全部具体项目计划。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9、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通常应在收到中央、省文件后2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第十六条对编入部门预算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通常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并下达项目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通常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第十七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有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第十八条项目
10、计划与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者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与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与核算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11、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务必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与家庭的补助,通常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者“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可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与具体用途的不一致,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与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并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一致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第二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与
12、会计核算。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与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标准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产的管理,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与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支出;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者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
13、认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对当年无特殊原因没有安排使用的结转资金,年终由财政部门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与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与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情况。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与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进度实行按季通报制度,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参
14、考根据。第三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分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同意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第三十二条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者收回财政部门外,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与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要紧内容包含:项目绩
15、效目标完成情况,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情况与财务管理情况,部门(单位)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加强管理的制度与措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分级实施。第三十四条对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按照xx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绩效评价;对暂时未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按照XX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工作意见继续实行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根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能够继续支持或者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本办法未涉及的具体事宜,按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各区县、各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