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5篇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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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5篇材料XX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拌砂浆市场调控管理机制,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快速有序进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XX省促进散装水泥进展规定、XX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XX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与XX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与所需的外加剂与掺合料等,在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

2、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与干拌砂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XX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列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XX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第二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按照以市场为导向、总量操纵、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进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济宁XX县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本行

3、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第六条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年度总量操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确定并对外公布济宁XX县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XX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建设预审申请。未通过建设预审的,不得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第八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经济社会进展需要;(二)符合预拌砂浆进展规划与生产规模总量要求;(三)符合保

4、护耕地、合理与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四)符合环保与消防安全要求;(五)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六)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与设备;(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应满足生产需要;()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预审报告;(二)申请表;(三)说明书;(四)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资料;(五)预拌砂浆实验室建设计划;(六)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申请材

5、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后,应根据关于印发XX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未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申请表;(三)企业基本情况;(四)工程业绩(新建预拌砂浆企业除外);(五)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六)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

6、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以上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XX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XX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根据XX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取得XX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未取得预拌砂浆XX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

7、案登记证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第十五条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XX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需的试验仪器清单及试验仪器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六)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有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七)生产工艺流程图,要紧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A)质量管理

8、手册;(九)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有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十)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符合预拌砂浆进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者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在按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复核。第十六条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

9、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第三章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与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务必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进行有关性能的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聚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

10、砂浆所需各类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与环境。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砂浆质量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防止粉尘与噪音污染等措施。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与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自2014年1月1日起,XX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务必使用预拌砂浆;(二)自2015年1月1

1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与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务必使用预拌砂浆。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与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四章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或者施工

12、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与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在工程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时,应提供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结算根据,将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列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优质工程申报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与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第二十六条预拌砂浆企业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计价政策,并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价格信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采集与公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信息。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定期组织对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查处。第二十八条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下列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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