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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XX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下列简称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XX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列简称人防质监站)同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简称人防
2、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负责全市范围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紧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人民防空构配件生产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二)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三)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四)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审核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六)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七)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开工前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人防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批准书;(三)经人
3、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第六条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人防质监站按下列程序与内容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一)人防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人防质监站指定质量监督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二)人防工程开工前,检查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
4、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保障体系,向各方现场交底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听取意见。(三)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水、孔口防护等涉及防护安全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抽查要紧建筑材料与防护专用设备设施的实体质量;抽查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设计变更、施工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与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必要物资器材是否储备到位,平战转换标识是否清晰,审核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是否符合要求。(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检查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工程实
5、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要紧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第八条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标准及时组织人防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人防质监站。人防质监站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检查竣工验收条件,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能否进行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
6、料;(四)有工程使用的要紧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与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五)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书;(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七)人防主管部门或者人防质监站责令整改的有关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人防质监站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向人防质监站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质监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
7、可交付使用。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通常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规定的资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人防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凡符合要求的,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署意见。指挥所等涉秘的重要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规定的资料,向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人防主管部门在收
8、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予以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应自竣工备案文件收验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人防工程验收归档资料清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者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前,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档案。第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防质监站报告。重大事故与特别重大事故按有关
9、规定处置。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能够提请人防质监站调查处理。第十三条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与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0、:(一)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二)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五)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六)建设单位未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者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使用的,未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使用备案手续擅自使用的,未向
11、人防主管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七)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八)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九)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与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及其设备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务必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与权威性。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尚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人防工程均按此办法执行;已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已施工的项目,人防质监站视工程进度情况履行后续质量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