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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可持续进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与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与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与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与使用管理。第四条新型墙体材
2、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应当同意财政、审计与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下列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与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1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与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与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
3、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者押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与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八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4、安工程成本。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第十一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2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与入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
5、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与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务必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含:(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与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进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进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二)、(三)与(四)
6、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o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与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者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7、备案。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4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与科研开发项目与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与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使用粘土实心砖面积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十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墙体5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
9、与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要紧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与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2005年月12月31日。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10、。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月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9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6附件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非粘土砖(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与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与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二)混凝土空心砖与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二、建筑砌块(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
11、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三、建筑板材(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7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
12、jc623-T996的技术要求)。(六)石膏墙板(包含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七)金属面夹芯板(包含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与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A)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与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四、原料中掺有很多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六、钢结构与玻璃幕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