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90113 上传时间:2023-05-12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28.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亲,该文档总共2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docx(2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第一篇:XX市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公布单位】82104【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9-12-10【生效日期】1999-12-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997年7月23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10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XX市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2、,有效地操纵人口增长,根据国家与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下列简称已婚育龄流淌人口)。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之间与其他区(市)县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相互流淌的人员不作为流淌人口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把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与暂住地共同管理,暂住地负要紧责任。第四条第

3、四条市与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公安、工商、管理、建管、房地、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与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支持政府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第六条流淌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建立外出人员联系制度,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三)为外出成年流淌人口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四)为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五

4、)配合暂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外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七条第七条流淌人口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查验外来成年流淌人口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建卡立档,纳入管理。(三)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每半年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避孕节育服务;(四)查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证;(五)对外来暂住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避孕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六)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人员进行处理。第八条第八条成年流淌人口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的,务必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

5、构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第九条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法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与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咨询服务,指导计划外与意外妊娠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第十条第十条流淌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在承包的管理费中支付。未落实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妊娠的补救手术费由本人支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在配合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时,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成年人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证明的,不予办

6、理,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同时,协助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事项。(二)劳动、工商、交通、房地等部门在办理XX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时,要查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得批准。(三)卫生医疗单位在接纳外来育龄妇女生育的,要查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负有配合管理义务的部门,应当同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各单位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同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与已婚育龄流淌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

7、位或者雇主应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淌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同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合做好工作。向已婚育龄流淌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由政府与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流淌人口中持有本市独生子女证的已婚夫妇,继续享受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与优待。第十五条第

8、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对单位或者雇主处以一千元下列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对房主处以月租金三部以上至五倍下列罚款;(四)伪造、出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下列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下列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拒

9、绝为成年流淌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房地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批流淌人口有关证照时,不查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或者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流淌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的,由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流淌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在暂住地未作处理的,由

10、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规定处理。育龄妇女赴异地前已被发现计划外怀孕并拒绝同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时不能提供已采取节育补救措施证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诉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1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二篇:XX省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XX省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护流淌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为目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本市与本市外出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

12、四条市与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淌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流淌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信

13、息管理工作。第七条市与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与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流淌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查验、登记进入本市的成年流淌人口的流淌人口婚育证明(下列简称婚育证明);(三)定期组织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五)为本市外出成年流淌人口办理婚

14、育证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六)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开展与户籍地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流淌人口婚育情况信息的沟通与反馈;(九)法律、法规与市与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本市单位与个人招用流淌人口,向流淌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第十条进入本市的成年流淌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

15、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交验婚育证明。第十一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固职业与住所的;(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第十二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进入本市三个月内到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在补办期间,应当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第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淌人口,应当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本人的户籍或者者身份证明;(二)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第十四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进入本市的成年流淌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同意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情况报告。第十五条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享受国家与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