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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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XX省扶持民营经济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进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要求,省财政设立XX省扶持民营经济进展专项资资金(下列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进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民营企业进展,促进有关机构为民营经济进展提供服务,改善民劳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进展的财政资金。民营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与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类形式的企业。第三条专

2、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办理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汇审、下达资金计划与资金拨付等分配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跟踪管理。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当年度支持民营企业进展的重点与扶持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与监督。省财政厅与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向省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效果。第五条省财政厅与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根据我省产业政策与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

3、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进展重点,公布专项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与民营经济集聚进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二)民营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三)民营经济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项目与有关活动。(四)面向民营企业的培训项目、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活动与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五)民营经济的宣传活动,对地方民营经济进展考核的奖励与实施民营企业名牌战略的奖励等。(六)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

4、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列入省重点支持的骨干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各类为民营经济进展提供服务的机构。第七条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与民营经济进展的需要,并结合项目申报情况,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比例。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两种扶持方式。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贴息是根据项目投资(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项目,通常采取贴息的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投资贴息的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o适当提高对苏北地区的贴息比例。(二)对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与第(六)项的项目或者活动,通常采取补助

5、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或者活动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或者活动年度经费发生额的50%o适当提高对苏北地区资助比例。(三)对第六条第(五)项的项目或者活动,采取补助方式,按照当年的实际需要确定。对企业的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当年度凡享受过省财政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九条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与管理体系。(二)申报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与民营经济集聚进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务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我省国民经济进展的总体规

6、划要求。(三)申报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务必属于服务我省民营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者专项活动,项目务必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与计划。(四)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务必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可向所在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与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与省财政厅申报。省有关部门与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与省财政厅申报。(二)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

7、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单位需附报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与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需附报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者有关工作的方案与计划;发生费用预算或者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其中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资金的证明。(三)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与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构成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与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一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应妥善保留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第五

8、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下拨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渠道拨到有关企业。项目单位收到补助或者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与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在每年3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与省财政厅。第十四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熟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与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

9、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储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与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务必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与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一)利用虚假材料与凭证骗取资金的;(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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