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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促进其健康进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习惯范围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分校、分部与独立设置的培训中心、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等从事教学活动的组织等(下列称学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学管理指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培养目标、专业或者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与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学校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办学规模、层次、教学形式等,设立教务
2、或者教学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开展教研活动。第五条学校均应根据经济建设与社会进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明确有培养目标。对培养目标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学校或者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应停止其招生。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层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开高的专业就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颂的专业目录与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办理的确需开发新专业,应通过充分论证。第七条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与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计划与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应包含学制、课程设置、使用的教材、总学时数、周学时数、实验与实习内容及其课时数等;庆指明各教学环节的衔接
3、关系。第八条培养目标、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者,除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还应向任课教师与学员讲明,并同意学员退学。第九条学校应按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含实验与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第十条学校均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编写或者选用教材与辅导资料,并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第十一条学校自行编写教材,应成立编审组织,应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各类教材或者辅导资料均应保证质量。关于质量低劣的教材或者辅导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予以调整或者停止使用,直至销毁。第十二条学校还要有与办学规模相习惯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固的师资队伍(包含兼职教师)。教师应有良好的师德与实际任课能力,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授课,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三条学校要有与办学规模相习惯的教学场所(包含租用与借用)。该场所须在开展政党教学活动时保证老师与学员的人身安全。由于教学场所不适宜、危害教师与学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应依法追究学校要紧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应帮助学员在开课前准备好所需的教材与辅导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