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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委员会是指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批准成立的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工作。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技术委员
2、会的设立应当遵循适应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鼓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大力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成立、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六)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
3、人员的培训;(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六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二)指导和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并为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创造良好条件;(S)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四)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五)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定期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六)参与对本部门、本
4、行业省级技术委员会的考核和监督;(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二)协助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技术委员会进行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三)协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标准化开展工作;(四)推荐本行政区域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省级技术委员会;(五)督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技术委员会定期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六)参与对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技术委员会的考核与监督;(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5、技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科学合理、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二)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三)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四)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地方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五)对本专业领
6、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并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参与国内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六)建立和管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等相关工作档案;(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当上报上年度工作报告;(A)负责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第
7、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吸纳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o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担任任何职务。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1人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
8、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S)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S)具有正高级以上专
9、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第十三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甘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S)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牵头起草地方标准或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
10、业标准共计3项以上;(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须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五)配备专职的标准化人员,能够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六)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原则上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
11、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六条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七)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A)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12、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二十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设立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技术委
13、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工作计划;(S)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五)标准送审稿;(六)技术委员会名称、委员、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A)建议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二十二条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
14、据需要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分技术委员会应当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四章组建、换届、调整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组建、申请成立、批复成立。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二)专业领域、管理归口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三)专业领域清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四)标
15、准体系框架明确,有持续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和明确的标准制(修)订目标;(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五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并填写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O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家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等。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作为筹建单位的,应征得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推荐意见。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筹建单位。第二十六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对于拟组建的技术委员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对于符合要求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筹建。第二十七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