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师发〔2012〕15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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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师发(2012)1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师范大学下属的学院、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租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凡在学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第三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2、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六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维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义务。第七条学校依法履行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

3、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4、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审定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十条保卫处消防科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

5、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检验、检测和维修情况;(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的报告;(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和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6、(九)受理各单位及驻校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

7、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消防控制室必须配备资质合格的值班人员(每个控制室每班不得少于2人),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备案;(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党政分设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

8、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一)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二)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进行消防宣传、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活动;(五)管理、检查、保养本单位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六)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

9、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确定学生宿舍、图书馆、档案馆、综合办公楼、综合实验楼、生化实验楼、第二实验楼、校友会堂、商业街、学生食堂、幼儿园为消防安全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和火灾疏散标识,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

10、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需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六条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私自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烤箱等大功率电器或功率超过50OW的其它电器,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使用电器(如台灯、多用插座)时,禁止靠近易燃物品。第十七条学生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电源线接上床,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严禁在床上抽烟、乱扔烟头,严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的障碍物,外出务必切断室内电源;住宿区域内严禁焚烧废纸废物等。第十八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九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

12、馆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消防控制室的监督检查,确保值班人员符合规定、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因特

13、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申报,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校内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和承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临时聘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行政办公室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

14、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消防档案。专项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5、。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三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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