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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室、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照明是否须全部为防爆国标50028条文要求:10.2.2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宜小于2.2mo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5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6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8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
2、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最初分析理解最初看到这个问题,因为平时不太建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敷设燃气管道,对于密闭空间从通风上就很难操作,达到要求,所以相关的工程很少进一步思考。第一反应就是如果不是全部设置防爆照明设备,那防爆与非防爆之间的切换是在什么场景下进行?防爆照明设备是能防止照明设备内部可能产生的电弧、火花和高温引燃周围环境里的可燃性气体和粉尘,从而达到防爆要求的照明设备。主要有隔爆型防爆、安全型防爆、移动型防爆照明设备等。也就是说不止防爆照明设备不止是在开关时,正常使用时也是有对应要求的。当时我确实没设想什么情况
3、下可以使用普通照明设备,在什么情况下才切换到防爆照明的使用。直到某天看到了新发布的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可能大家觉得二者毫无关联,但其中的一条:4.5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国标/T50493的规定。看见这一条之后,我觉得该重新思考和回复“(半)地下室、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照明须全部为防爆?”的问题。重新思考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这个触发条件,让我重新思考防爆与非防爆照明之间的切换条件。思考部分照明设
4、备而不是全部使用防爆的可能性。1、报警时切换部分安装防爆照明,在现场的泄漏(爆炸下限的20或者25%浓度值时,燃气泄漏报警浓度是爆炸下限的20%or25%?)出现报警声光信号(或者直接联动)。在此场景下,关闭普通的照明,避免继续泄漏后因普通照明设备带来的危险。开启的防爆照明设备可以满足(半)地下室人员疏散等照明需求。前文国标50028的10.2.21也明确要求:5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所以,燃气泄漏报警监控系统是必不可缺的一个配套系统,不是为了防爆与非防爆照明切换而另外设置的系统。另外,在应急抢修的情况下,也可以只开启防爆照明设备,只是这种本身就属于非正常状态,个人觉得在使用中要考虑的场景才是工程配备的前提理由,抢修等场景,可以作为维修施工的工具配备理由。注:至于地下燃气锅炉房建议直接看看国标50041的相关要求,因为燃气锅炉房的防爆与非防爆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在此就不讨论啦。2、规范关键字部分安装防爆照明与非防爆切换的场景有啦,那规范条文是可以解读为部分安装吗?仔细查看一下规范一一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关键字是应“有,关键字是“有”而不是应“采用”,“有”字我想可以理解为照明设备中存在防爆的就0K,如果是应采用或者应设置为防爆照明设备,那即便是存在切换场景,也得统一配备防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