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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第14号令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431号令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及*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文件精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提高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消除食物中毒隐患,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全校师生在校饮食卫生安全,特制定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办法。实施具体如下:一、学校门诊部预防保健科专设学校卫生监督员1名,全面负责学校各餐饮部门、食堂、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经市、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进行
2、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三、编制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大纲、拟定培训计划,每学期开学初对食堂从业人员实施食品卫生知识、政策法规、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培训,对临时新进食堂人员实行随时培训,并作记录。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书面考核。四、学校卫生监督员必须严格、认真对校区餐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做到查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食堂责任人,督促整改,同时汇报中心综合办公室。五、建立健全食堂从业人员的个人健康信息档案,核查健康证的有效日期。六、建立预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就诊发现疑似病例做好个案纪录,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协助食监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七、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综合办公室组成的联合质量监督组定期对校区内食堂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