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金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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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金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3.04.16【案件字号】(2023)皖01民终17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平【审理法官】黄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金纬【当事人】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金纬【当事人-个人】金纬【当事人-公司】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光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汪星月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潘邱文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光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汪星月安徽瀛

2、格律师事务所潘邱文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光建汪星月潘邱文【代理律所】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金纬【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未规定在劳动者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剩余工资及出具离职证明。本案中,金纬于2019年5月27日以个人理由申请离职,锐视光电公司表示同意,双方于当口解除了劳动关系,金纬向锐视光电公司移交了办公用品及其他用品。因此,锐视光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4、有义务向金纬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锐视光电公司虽主张金纬未全面履行移交工作资料的义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金纬应当移交的工作内容,亦未能举证证明金纬未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故锐视光电公司以金纬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支付金纬工资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金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7日工资问题。金纬与锐视光电公司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故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锐视光电公司提供的考勤及金纬的陈述,金纬自2019年1月起未再按时到岗上班,但根据金纬提供的微信记录及其陈述可以证明金纬在此期间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任务

5、,故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酌定确认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上述期间的工资金额并无不当。关于金纬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锐视光电公司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锐视光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3-08-1802:43:55【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I日,金纬入职锐视光电公司,从事研发技术,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金纬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

6、不超过八小时。锐视光电公司自金纬入职起即为金纬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9年7月。2018年12月底,金纬通过邮件向锐视光电公司发送了辞职申请书,但双方未能协商确定金纬离职事宜。自2019年1月起,金纬不再按时到岗上班,但当锐视光电公司有业务需处理时,金纬则会到岗,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满八个小时。2019年5月27日,金纬再次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锐视光电公司表示同意,双方于该日解除了劳动关系。金纬向锐视光电公司移交了办公电脑以及其他用品。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金纬的实发月平均工资为12796.99元。锐视光电公司未向金纬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7日间的工资。随后,金纬向高新

7、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锐视光电公司为金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经济补偿金115172.91元;3、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2019年1月至解除合同之日的工资63984.95元;4、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未休年休假工资23534.69元。2019年11月6日,该仲裁委作出(2019)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5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锐视光电公司为金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的工资60013.47元;3、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未休年休假工资22358元;4、驳回金纬其它仲裁请求。锐视光电公司收到裁决书

8、后不服裁决内容,于法定期限内诉至该院,要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锐视光电公司、金纬自2012年7月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据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劳动的证明。金纬于2019年5月27日向锐视光电公司提出辞职,锐视光电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锐视光电公司依法应当向金纬出具解除劳动的证明。锐视光电公司诉称其应在金纬办理岗位交接手续后,才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对此,该院认为,首先,该诉请无相应法律依据;其次,锐视光电公司认为金纬仅仅

9、移交了办公用品,其工作交接不完善、不全面,但锐视光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金纬应当移交的工作内容,亦未举证证明金纬移交工作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故锐视光电公司主张以金纬移交工作作为其开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前提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7日间的工资问题。锐视光电公司诉称金纬在上述期间存在旷工的情形,仅到岗一天,故不应支付工资。为此,其提供了上述期间的考勤记录,金纬虽不认可该考勤记录,但陈述“2019年半年我没有打卡我都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韩宇口头打卡的”、“2019年1月份之后大多数时间去公司上班,公司有事我是一定会去的,但可能达不到每天8小时工作”。因金纬在庭审时认可

10、公司日常使用钉钉软件考勤,又因锐视光电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记载的2018年12月份工资扣减情况与当月考勤记录相对应,故该院认定锐视光电公司存在打卡考勤制度。虽然金纬在2018年12月底向锐视光电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但双方未就离职事项达成一致,且金纬在2019年5月27日再次申请离职,由此可知,双方均认可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5月27日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形下,金纬作为劳动者仍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到岗工作。本案中,依据锐视光电公司的考勤记录以及金纬的陈述,该院确认金纬自2019年1月起未再按时到岗上班。由于金纬提供的微信记录反映出,其在上述期间内完成了一定的工作,故

11、该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酌情确定锐视光电公司向金纬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间工资30006.74元(12796.99元/月X4个月+12796.99元/月天21.75天X15天)X50%o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金纬在锐视光电公司的工作年限,该院确定其每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锐视光电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间已安排金纬休年休假或已向金纬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中,锐视光电公司称金纬的年休假工资己在金纬年末在工资中予以发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资构成中包含年休假工资,故其应当支付金纬未休年休假工资2235

12、8元(12796.99元/月21.75天X19天X200%)。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1锐视光电公司为金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锐视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纬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间的工资30006.74元;3.锐视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纬未休年休假工资22358元;4.驳回锐视光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判所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

13、议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上诉人诉称】锐视光电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皖019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金纬向锐视光电公司办理岗位交接手续即将公司的软件操作系统全面拷贝上交至锐视光电公司,锐视光电公司仅向金纬支付工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9120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金纬承担。事实和理由:1.金纬应当全面履行移交工作资料的义务。首先金纬在公司的岗位工作是研发技术职务是研发部部长从事农业机械设备、光电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等。金纬经常与国内知名高校从事技术合

14、作研发,2014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31日金纬与北京理工大学联合研究开发出来高速移动物体的彩色图像采集与识别系统申报专利权属于双方共有金纬作为锐视光电公司指定的核项目对接人员参与该项目日常管理掌握该控制软件的核心技术;其次2018年12月27金纬向锐视光电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辞职申请书要求离职同时向锐视光电公司提出要求至少以125万回购其20万股权和发放2018年的申报的174206.20元奖金此两项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5月27日金纬正式向锐视光电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表公司领导商量后同意其辞职要求并要求金纬办理好离岗前工作交接但金纬对此置之不理2019年7月17日锐视光电公

15、司通过快递和电子邮件方式向金纬送达了办理工作交接通知函金纬一直未回信员工李超也为工作交接给金纬打过电话但金纬没有接听。再次金纬离职后锐视光电公司售卖机械设备安装控制系统时发现金纬负责保管研发的系统控制软件缺失核心技术部分锐视光电公司给客户安装操作系统后机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现锐视光电公司已失去对该控制软件(耗资210万元)的控制一旦金纬失联锐视光电公司制造的机械设备不能装入控制系统机械设备成为废铁金纬的行为使得上诉人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最后金纬将私自删除上诉人的软件系统核心技术部分造成公司无法使用该操作软件。据公司私下了解金纬辞职将公司的软件操作系统私自留存备份并将该系统的核心部分从公司的电脑

16、中予以删除。这一行为既破坏了公司财产又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损失锐视光电公司将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2.锐视光电公司仅应当支付给金纬工资9120元。一审判决认可了锐视光电公司存在考勤打卡制度金纬在6个月期间仅在公司考勤打卡1次其余时间均不在公司但是锐视光电公司还是给金纬缴纳了社保也愿意按照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给金纬支付工资可是一审判决按照金纬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求锐视光电公司减半支付工资锐视光电公司认为金纬在此期间并未上班,不应支付工资。3.金纬作为岗位研发部部长掌握着公司研发的核心技术软件辞职时不能仅仅就向公司移交一部电脑就行必须将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参与的技术研发的系统软件移交给公司否则金纬就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而一审判决亦没有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综上,锐视光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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