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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蓝光眼镜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防蓝光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表1样品抽取数量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副)检验样品数量(副)备用样品数量(副)1防蓝光眼镜11/2检验依据表2防蓝光眼镜(GBT381202019GB13511.1-2011)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防蓝光性能GB/T38120-20192球镜顶焦度偏差(D)GB10810.1-2(X)
2、53柱镜顶焦度偏差(D)GB10810.1-2(X)54柱镜轴位偏差(。)GB135I1.1-20115附加顶焦度GB10810.1-20056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mm)GB13511.1-20117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GB13511.1-20118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GB13511.1-20119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GB10810.1-200510装配质量GB13511.1-201111可见光透射比GB10810.3-200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
3、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0810.1-2005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10810.3-2006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T38120-2019蓝光防护膜的光健康与光安全应用技术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