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206624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2.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ocx(2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2、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

3、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第六条本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第七条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

4、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方便可及性,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前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

5、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核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H一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6、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中的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邀请招标,以及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拟不进行招标的,除涉及国

7、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等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国家规定,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且具备招标条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同时确定

8、多个中标人名单。经招标确定后的多个中标人名单应当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国家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或者范围。招标人具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三名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第十七

9、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的相应专业能力。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八条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招标代理机构因提供虚假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

10、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二)提供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三)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四)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条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鼓励

11、招标投标协会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成本信息或者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合理收费。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各类主体建设的具备开标、评标条件并能满足保密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12、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将修改的内容通过原渠道发布、告知。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公告信息共享、交互机制,实现同步发布。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审查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格审查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

13、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五条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提高编制招标文件质量。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者行业内专家的意见。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地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二)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来源,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S)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

14、务的时间;(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投标报价的要求;(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方法和否决投标的全部因素;(A)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评标因素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15、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收退时间等。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招标人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但应当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的参加机会,由潜在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第三十二条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编制单位不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