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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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的修订草案一、删去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二、对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1、将标题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3、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行政机关”修改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4、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

2、为“利害关系人是指其他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正处理的。”6、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提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制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第(五)项修改为“提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中止听证”。7、删除第十条第三款。8、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规定期

3、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准许。”9、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工10、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11、第十八条增加“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听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中止、恢复听证,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二款。12、将第十九条增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同意,中途退出听证的;”作为第(三)项,增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或者解散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作为第(四)项,原第(三)项作为第(五)项。13、删除第二十条。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4、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领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股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拟共同作出行

5、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五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蛰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二)是申请人、

6、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三)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持听证秩序;(五)决定中止听证;(六)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三)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7、请其回避;(四)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十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姓名或者单位、联系方式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记。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但不得少于15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行

8、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和申请人发出通知。第H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十二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也可以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要求听证的意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期限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

9、十三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第四章听证的举行第十四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政许可决定前,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第十五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

10、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十六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七

11、)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第十七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由;(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应当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蛰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12、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三应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第二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意见书。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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