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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验收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三条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与验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
2、(备案)文件;(二)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四)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五)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事项:(一)对项目组、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伦理等承担科研主体责任;(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或者报备;(四)配合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按时报送年度
3、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六)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验收后评价等工作。第六条受主管部门委托,或者具有相应职能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二)根据过程管理和验收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制订过程管理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三)及时汇总专家组过程管理和验收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四)接受主管部
4、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和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第二章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书(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即项目验收前的过程管理。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资金使用异常和合同书(任务书)实施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第九条对于资助金额IOO万元(不含)以上,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事前资助类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中期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科研诚信、安全、伦理情况等。第十条中期评估
5、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中期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H作。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剩余款项,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主管部门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
6、)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二)项目负责人工作发生调动,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申请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三)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确需变更设备费,且设备费预算变更超过30%或者改变设备品目的;(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延期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原项目实施期的一半);(五)其他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管部门可以主动或
7、者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书(任务书)相关指标、实施期限等,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相关责任。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项目组主要成员发生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设备品目不改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变更不超过30%;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的预算科目调整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需组织专家论证等,可以延长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变更申请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承担
8、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实施。第十四条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撤销项目申请书;(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三)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
9、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五)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六)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八)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对终止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停
10、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资金追缴额度,并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终止通知的要求及时上缴相关款项。第三章项目验收管理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下列项目组织项目验收:(一)事前资助的项目;(二)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市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第十九条验收内容包括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科研过程规范性等事项。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以
11、业务系统的状态显示已受理为准)。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验收申请书;(二)实施总结报告和科技报告;(三)专项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收支凭证;(四)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主管部门在验收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二十三条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资助金额小于IO
12、O万元的项目适用于材料审查验收,经过专家审核材料、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评价意见;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适用于集中答辩验收或者现场核查验收,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经过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询问、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评价意见。(二)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一般为3人或者3人以上的单数,财务专家至少为1人。验收专家应当依照项目验收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参照适用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规定。()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综合专家验收评价,作出项目验收结论。第二十四条验收专家组在验收
13、过程中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列出材料清单,由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10日内补充,并且轮候下一批次验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每个项目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第二十五条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1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的;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
14、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1 .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2 .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3 .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4 .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由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
15、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第二十八条验收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对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二)对经整改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并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追回;(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提交退款凭证外,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第三十条超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但在提出验收申请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