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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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支撑工作。第九条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二)组织实施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科研项目选题攻关,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三)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四)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并按资金来源属性规范管理和使用经费。(五)组织实施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配合做好绩效评估,按要求做好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六)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第三章组建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

2、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第十一条各市州按照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第十二条组建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重点关键技术领域,符合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二)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技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三)牵头单位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申报领域方向具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支撑,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等处于国内同

3、行业前列;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在申报领域方向上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单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四)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五)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

4、管理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一)省科技厅围绕贯彻落实省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二)牵头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市州政府提出建设意向申请。(三)市州政府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省科技厅。培育期间应编制完成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四)省科技厅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需的原则批复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5、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一)制定创新中心章程。(二)聘任创新中心主任。(三)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四)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五)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第十五条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第十六条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七条创新中心应根据发展需求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

6、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第十八条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第十九条创新中心应通过共同出资、合作研发、平台共建、技术入股、兼职创业等方式,统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优势科技资源,围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开展产学研创新。第二十条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成果转移转化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第二十一条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第二十二条

7、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第二十三条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创新中心运行期间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第二十四条创新中心命名为“湖南省XX(技术领域)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HunanCenterof1chnok)gyInnovationfbrXX”。第

8、五章绩效评估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估一般以3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绩效评估结果是后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创新中心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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