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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1 .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26.O米、容积238.5m;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25.5米、捣固煤饼体积235m,企业生产能力_100万吨/年及以上。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2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2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2 .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鼠、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3 .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4 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