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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司2019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和业务支出,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法律帮助等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支出的费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或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规范使用。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适时完善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管理、考核和信息公开。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援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援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和使用方案;援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加强援助经费使用、核算、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援助经费的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对援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批复;加强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
3、检查和指导。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范围:(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宣传、培训、调研、印刷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件评选、案件卷宗档案管理、法律援助系统建设、维护升级等工作费用,以及法律援助办案直接费用、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等业务费用。办案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二)法律援助其他必要开支。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支付标准:(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刑事案件每件1100-55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1100-5500元;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100
4、300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地、参加司法鉴定听证地点等主要诉讼行为发生地有一项及以上在市区外区、县,其他设区市或跨省的,按照在市区外区、县,其他设区市或跨省办案标准发放案件补贴。市区内、市区外的相关认定,参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内交通费的适用地区认定标准。(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不满半天按半天的补贴支付,下同)。以网络、电话等远程信息
5、化方式提供法律帮助的,按照每位律师提供服务时长累计计算,每满4个小时累计为一个半天。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工作量特别大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值班律师完成的阅卷、会见、向检察院等办案部门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实际法律帮助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完成阅卷了解罪名、事实,提供法律咨询、告知程序权利及法律后果,见证签署具结书的,以每件600元为标准计算补贴费用;同时还完成就量刑建议提出协商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申诉的,以每件800元计算补贴费用。(三)法律咨询补贴,是指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到法律援助
6、机构或驻司法机关、信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等值班提供接待来访咨询、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每人每天400元。(四)法律援助人员参加案件质量评估,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质量评估补贴100元。法律援助人员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的,每人每天500元。第九条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法律援助费用。(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账,列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
7、贴等,并负责每月汇总成册,以备检查。(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材料和结案报告。(四)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减少或不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1.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实行差别化发放,促进提高办案质量。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人员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案件,以每年不低于20%的标准开展案件质量评估,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支付法律援助补贴:(1)对评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0元;(2)对评为良好等次的案件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0元;(3
8、)对其他案件按补贴标准发放。2 .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终止的,或因为受援人原因撤诉的,按照以下情形减少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1)刑事案件依法提前终止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仅完成阅卷、会见任一环节的,按25%支付办案补贴;仅完成阅卷、会见两个环节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2)民事(含劳动仲裁)、行政案件依法提前终止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已约见受援人,开展实质性工作,未立案(或应诉案件未提交答辩意见)的,按25%支付办案补贴;已立案(或应诉案件提交答辩意见)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以和解撤诉或调解结案,法律援助人员没有参加调(和)解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3 .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的情形:(1)提交
9、的结案材料不符合案件质量合格标准,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2)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无故超过六个月仍未归档的;(3)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或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收取受援人或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5)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6)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7)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法律援助人员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终止的;(8)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在使用援助经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和扩大适用范围,不得用于发放规定之外的津补贴。第十一条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指导监督。第十二条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合理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榕司201647号)同时废止。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适用于2023年月日起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