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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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关于王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申请人:马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京师律师大厦联系方式:审查对象:王鹏,男,身份证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申请事项: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鹏的逮捕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事实及理由:犯罪嫌疑人王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4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王鹏被贵院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王鹏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阅卷及会见王鹏,申请人认

2、为:第一,王鹏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涉嫌吸收的金额不大,受害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二,王鹏无社会危险性,在北京有固定的住所,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如下:一、王鹏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涉嫌吸收的金额不大,受害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

3、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王鹏的专业背景、任职情况、职业经历能够反映出其缺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较小王鹏系职高毕业,专业为平面广告设计,后网络学习修完中国农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课程,参加工作后大多时间在印刷厂从事印刷工作。2012年8月,父亲王万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病退,退休金很低;母亲唐丽君肢体残疾二级,长期需要人照顾,于2016年6月办理了残疾证;2016年1月,王鹏的孩子王抒韵出生。因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王鹏为了增加收入才开始接触理财公司,通过购买鼎治泰达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才逐渐接触了该公

4、司的业务经理,在业务经理的要求下为该公司推荐了几个客户,时间不长,人数不多。综合王鹏的专业背景、任职情况、职业经历看,王鹏对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认识不清,对何种情形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乏一般认知和判断力。因此,王鹏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二)王鹏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也没有采取向不特定人宣传推广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问题后没有躲避和逃避,犯罪情节轻微通过会见王鹏及与其家属沟通了解到,王鹏在参加鼎治泰达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该公司”)的客户见面会后,听信该公司人员的宣传,认为该公司有上市公司的背景,是值得信赖的金融公司,通过上网搜索该公司信息,特别是通过股票交易查

5、询软件看到该公司关联公司(王鹏认为该关联公司是一家简称叫“圣盈信”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后更加深信不疑,于是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王鹏多次购买了该公司推广的多个短期“理财产品”,资金出借期均为三个月,年化利息8%到10%不等,王鹏每次出借资金为10万、20万、5万不等,每次本息结算后当即或过几天就再次购买一期产品。2018年8月底最后一次出借资金到期前,因王鹏的孩子需要住院做手术,可能需要一笔手术费,故在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没有再立即继续出借,过了不久王鹏才发现公司在兑现方面出现了问题。本案现已查明经王鹏介绍的客户姚宏伟、梁佳雪、冯莉等3人均系王鹏的亲友,其中姚宏

6、伟、梁佳雪是王鹏的朋友,冯莉是王鹏的大姨。三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的不特定对象,均是在同王鹏交往过程中,感觉王鹏投资的“理财产品”有保证,才决定投资的。签订合同过程中,王鹏没有诱骗、夸大、鼓动的情形。且在王鹏感觉公司“不靠谱”后及时告知了他们三人,并积极向公司要钱,分别为姚宏伟要回5万元,为梁佳雪要回10万元,自己垫资给冯莉10万元。至今,王鹏仍深感对不住上述亲友。以上均说明,王鹏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采取向不特定人宣传推广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问题后没有躲避和逃避,其犯罪情节轻微。(三)王鹏涉嫌非法吸收的金额较小,受害人数不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王鹏介绍的客户姚宏伟、梁佳雪、冯莉等3人的投

7、资本金总计140万元,且在王鹏的帮助下追回本金损失25万元,另据姚宏伟向侦查机关陈述,公司向姚宏伟共计返利3万4千元左右,梁佳雪向侦查机关陈述说每月返利1800元(自2017年6月22日签订投资理财协议,2018年9月份出现无法兑现利息的情况)。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综上,王鹏涉嫌

8、非法吸收的金额应在110万元以下,受害人数不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王鹏无社会危险性,在北京有固定的住所,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一)王鹏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没有抗拒行为,如实供述。(二)王鹏到案后,多次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悔过态度较好。被羁押期间内心触动较大,其本人充实认识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性,也深感自己对金融知识和法律了解太少,若不是办案机关发现及时,其有可能会酿成更大的错误。(三)王鹏的父母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孩子三岁尚且年幼,王鹏作为家庭的支柱,择业不慎,导致涉案,急切盼望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回到家庭。(四)王

9、鹏在北京有固定的住所,能够及时归案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也有利于在外筹措资金退赔受害人,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三、结语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不仅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还应根据能够及时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王鹏作为一名投资理财推荐人,其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涉嫌吸收的金额不大,受害人数不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王鹏无社会危险性,在北京有固定的住所,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愿意积极退赔,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及第十八条第(二)、(五)、(十一)之规定,恳请贵院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马忠华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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