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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3)5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贝1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和自治县财政预算专
2、项安排支持我县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衔接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第四条坚持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结果,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切实增强衔接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第五条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第六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
3、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等任务进行分配。第七条对中央、自治区、市、县下达的衔接资金,自治县财政局应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分配建议方案,经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自治县财政局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收到各级财政部门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扶持对象、项目和金额,经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请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有关
4、情况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第八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和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每一批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录入项目库系统,并报对应的柳州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由自治县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前进行调整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重新备案。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九条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尽量与其他资金实施的同类项目的补助标准相衔接。(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
5、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专
6、项建设基金及其他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3,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800元/人年。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要综合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持等因素,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7、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关扶持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县财政部门结合产业特点提出补助方案,应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在安排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合作经营类项目前,应当充分反映群众意愿,并开展产业类项目带动主体风险评估(生产、经营盈利、带贫能力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领域)工作。具体支持方式主要包括:(1)对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优势特色产业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进行产业以奖代补。过渡期内,原则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脱贫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8、(2)对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申报的小额信贷按规定适当贴息及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从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支持。(3)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实施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发展等,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o(4)支持举办或参与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农产品展销活动与其他展销会、文
9、化节、论坛等活动联合举办的,衔接资金仅对农产品展销部分的经费予以支持。对当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储存、物流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或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及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技能培训。(6)支持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设产业配套基础设施。(7)其他有利于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出。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小型公益
10、性生活设施项目的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3 .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第十条自治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上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包括村级集体经济产业项目)、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自治县可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形成的并确权到村的村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管理
11、工作需要,自治县可从上级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可从县本级衔接资金中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规划编制、资金监督、工作宣传、信息系统建设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自治县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二条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三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12、第十四条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应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十五条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个项目50万元(注:区管理办法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因考虑到我县村级实际,我们建议调整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下的,请相关单位提出意见)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
13、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第四章资金拨付和报账管理第十六条自治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时监控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行业主管
14、部门同时对乡(镇)政府进行监督指导。(三)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乡(镇)负责实施项目的,可由乡(镇)代替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日常管理、项目实施及验收、支付申请审核等职责,除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外不再将相关材料重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自治县财政局报送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衔接资金年度支出任务。自治县财政局应实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并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结转资金
15、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自治县财政局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对重新安排使用的结余资金当年仍未使用完毕的,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对当年度衔接资金结转结余较大,资金使用绩效低的,自治县财政局适当调减行业部门资金切块分配额度。第十八条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一)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除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扶持对象)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
16、款等重要内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向施工方追偿。(二)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类和以奖代补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须组织项目验收。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工程进度,按照监理审核确认或组织阶段性验收的工程进度进行拨款。(三)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保期满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合同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九条全面推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相关内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