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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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资料汇编澧县国家税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O一一年十二月一、职责权限类序号科室规章制度页码1人事科澧县国家税务局职责2人事科澧县国家税务局科室职能和职责二、规范权力类制度及流程图序号科室规章制度页码1政策法规科澧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2政策法规科澧县国家税务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制度3征收管理科澧县国家税务局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制度4征收管理科澧县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12县局稽查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权力行使制度13县局稽查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制度14县局稽查局稽查局稽查执行权行使制度18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新车办税制度20办税服务厅办税

2、服务厅退税办税制度23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补证业务制度、职责权限类制度澧县国家税务局职责(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根据本县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局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S)负责本县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本县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局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

3、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七)负责本县国税税收会计和计划统计工作。(A)负责本县国税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九)负责本县国税的人事管理工作。(十)负责本县国税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负责本局教育培训工作。(十一)负责本县国税、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十二)负责本县国税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十三)负责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十四)承办上级税务机关和本县县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澧县国家税务局科室职能和职责一、办公室机关日常政务;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及政务信

4、息;督查督办、税收宣传、综调信息;税收调研、学术交流;后勤保障、车辆管理。二、人事教育科人事管理、思政工作、教育培训、文明创建;老干管理和服务;劳资管理;目标管理考核。三、政策法规科税收政策的指导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金税工程、进出口税收政策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涉外税务审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各类涉税事项审批及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等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四、征收管理科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组织开展;征管质量的检查考核;征管软件的运行维护;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个体税收的业务指导;税

5、收征管表证单书管理;发票管理。五、收入核算科税收计划编制、上报、分配和下达;经济税源调查、分析及重点税源监控;税收会计、统计;金库对帐、退库、退税管理;票证管理;宏观税负分析;征管数据与质量管理。六、纳税服务科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七、监察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执法监察、“两权”监督和行政效能监督;信访举报调查、违

6、法违纪案件查处。八、财务管理科组织实施会计核算;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服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九、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申报,税款、罚款、滞纳金征收;发票验旧领新;文书登记、审核、录入及传递;税务登记及证件发放;车辆购置税征收。十、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工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干部绩效考核;负责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十一、信息中心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和网络、硬件设备日常维护;税务应用软件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计算机应用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指导

7、;税控装置技术管理和支持。十二、稽查局负责全局税务稽查工作,组织专项检查、专案稽查、案件协查和发票协查;联系公安、法院等有关执法部门工作;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管理和维护。十三、税务管理一、二科,分局负责所辖纳税户的税收管理;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收收入的组织、落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规范权力类制度及流程图澧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一、责任单位澧县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二、责任人分管科长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四、受理(适用)范围(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

8、、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 .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 .资格认定行为。8 .不依法确认纳税

9、担保行为。9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包括规章。五、申请条件(一)属于

10、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六)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七)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

11、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A)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九)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六、申请材料(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七、办理

12、程序和时限(一)复议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二)复议申请条件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

13、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S)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

14、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五)复议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六)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自愿、合法

15、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七)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八、监督检查(一)市国税局应当加强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系统督促、指导(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三)县局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检查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四)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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