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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3号)、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省战略,充分激发和释放科技服务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创新,进一步促进我省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专业人才队伍,畅通科技服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2、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为促进技术与产业、人才和资本等提供技术转移的科技服务人员,均可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按照相应的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评审。第三条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充分体现技术经纪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单位的用人需求,进一步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对创新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考核,支持为重点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助力,注重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贡献。第四条在工程、农业系列职称中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设置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初级职称设置助理级和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副高
3、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技术员(员级)和高级农艺师(副高级)、农艺师(中级)、助理农艺师(助理级)、农业技术员(员级)。第五条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由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组建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遴选并建立专家库,具体实施评审工作。第六条聚焦服务技术转移。技术经纪专业人员应以促进技术转移为目的,提供转移、孵化、评价、咨询、研究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链。第七条突出市场评价,严把评审质量。评审注重技术需求方、成果供给方及市场对技术转移效果的评价,同时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切实将优秀的科技服务人员推荐选拔出来。第二章
4、基本条件第八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第九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第十一条相关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职称评定条件要求。第三章评定条件第十二条员级职称评定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1年,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职称(下同)。(
5、二)专业能力和业绩条件。应熟悉技术转移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参与技术转移转化研究运营服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第十三条助理级职称评定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1年,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4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4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积极参与
6、技术转移研究运营服务,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能力,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第十四条中级职称评定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相应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4年。(二)专业能力条件。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能力,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具备能够指导和培训初级人员的工作能力。(
7、三)工作业绩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技术持有者自行实施转移,近三年来,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75万元(金额均为人民币,下同),农业系列的不少于120万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10万元,农业系列的不少于20万元。4 .从事技术转移运营服务工作,作为技术转移项目参与人,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参与人为实现技术转移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促成技术合同作出贡献;或作为参与人整合各方资源,为推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商业化作出贡献。上述运营服务工作近三年来,促成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
8、合同,工程系列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农业系列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促成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工程系列合同额不少于20万元;农业系列合同额不少于40万元。(四)工作成果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参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研发、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以上。2 .从事技术转移研究工作,作为著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独立完成技术转移方面的教材1份以上。(五)破格条件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的学历资历
9、条件,但已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且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条件达到中级正常参评标准2倍以上的,可破格申报。第十五条副高级职称评定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2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5年。(二)专业能力条件。具有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备能够指导培养中级人员的工作能力。(三)工作业绩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0、:1技术持有者自行实施转移,近三年来,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150万元,农业系列的不少于250万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40万元,农业系列的不少于80万元。3 .从事技术转移运营服务工作,应具备很强的行业实践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转移项目,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或作为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促成技术合同作出重大贡献;或作为负责人整合各方资源,为推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商业化作出重大贡献。上述运营服务工作近三年来,促成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100
11、万元,农业系列的不少于200万元;促成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50万元,农业系列的不少于100万元。(四)工作成果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以上。2 .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技术转移方面具有较大影响的教材2份以上。(五)破格条件不具备本条第
12、(一)款学历条件,在取得上一级职称资格满5年或具备本条第(一)款第2项学历条件,取得上一级职称资格满3年,已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且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条件达到副高级正常参评标准2倍以上的,可破格申报。第十六条建立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为省内重点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服务,通过技术转移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工作业绩及成果特别突出的科技服务人员,通过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并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可直接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第十七条突出工作实绩评价,科技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突出技术转移项目、技术合同、标准规范、课题报告等相关业绩,可作为工作成果并适当放宽对论文著作等条件要求。
13、第十八条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与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的资历条件。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九条实行推荐申报制度。评定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的方式进行申报。其所在单位应按照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申报程序进行推荐。第二十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主要采取量化赋分和评审答辩的方式进行(中级以
14、下层级职称评审不答辩),定量和定性评价将作为评委会表决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和综合评价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评审通过。第二十一条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技术合同是指已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上登记,并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的技术合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数
15、量级别以上概念的,均包含本数量级别。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述学术刊物是指公开发表的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所述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第二十五条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我省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和年度申报情况适当控制通过比例。第二十六条辽宁省事业单位申报本专业职称人员应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门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科技服务人员。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职(202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