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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改革保障公民参与司法虽然各国的社会背景、法制发展史、文化传统、司法官人员素质等各不相同,但其公民参与司法所体现的现代司法理念和价值却是相同的,公民参与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公民参与司法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各国普遍的做法近几年许多国家的司法改革在加大公民参与力度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英国,民众对司法的积极参与是有悠久传统的。2OO2年7月英国司法改革报告所有人的正义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增加民众对司法的参与:1.增加民众与刑事司法机构的交流。希望刑事司法的所有部门充分了解社区民众的意见,并考虑通过适当的方式向他们提供各种信息。2.与社区各阶层开展合作,加快消除刑事司法制度
2、内的种族歧视。3.帮助民众了解法律,编制刑法典,让民众通过互联网获得这些信息。4.让民众更多地了解法庭程序,把法庭变成民众更易接受的地方,让更多的民众旁听案件的庭审。5.加强“非职业”治安法官的招募工作。6.加强陪审团工作,成立一个新的中央陪审团召集事务局。7.增加社区的广泛参与,包括罪犯矫正工作等。日本1999年新年伊始即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经过长达两年的调查审议,2OO1年向内阁提交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一一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其中提出了目前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第一,形成能使国民满意的司法制度,应将司法制度变成利用方便、通俗易懂、值得信赖的司法制度。第二,
3、为确立国民的基础,通过引进让国民广泛参与诉讼程序等制度来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感等。具体措施是:1.组成司法核心的诉讼程序中引进新的国民参与制度。即:以重大刑事案件为对象,让一般国民同法官一起配合来分担责任、互相协助晨让国民以主体地位实质地参与决定审判内容。法官与陪审员应配合评断案件,配合进行有罪、无罪的判决及配合决定量刑。在评断中,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基本对等的权限(日本在1923年曾颁布陪审法,但于1943年废除陪审制。司法改革又要重新引入陪审制)。2.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导入专家参与制度。3.赋予检察审查会决议以一定的法律约束力。1948年日本制定检察审查会法,设立检察审查会,其成员由具有众
4、议员选举权的公民以抽签方法确定,共有11人,职权是对检察官不起诉决定是否妥当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对检察官不具有约束力。4.导入参与员制度,以扩充家庭法院的职能。5.引进能反映国民对法官任命程序的意见的制度,并确立相应组织机构,使法院、检察厅、律师会的运作能更好地反映国民的声音。6.尽快对法律进行修改,实现通俗易懂的司法。7.推进法院、检察厅、律师会的司法信息公开等。俄罗斯在2OO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对陪审制度作了根本改革,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陪审团制度。新的陪审团制度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基本相同。目前,陪审团制度在一些共和国进行试点,大部分法院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
5、民陪审员制度到2OO5年1月废除。俄罗斯的法官们认为,陪审制度让百姓享受宪法规定的参与司法的权利,既可以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纪律感,又可以促进检察官、律师和法官更积极地做好准备工作。2OOO年韩国大法院提出了21世纪司法发展计划,司法部和大检察庭积极参加改革,正在进行的改革除了为提高司法效率外,还以司法接近国民为理念,方式是建立参审员制度,吸收了日本司法改革的经验。我国公民参与司法可以概括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基于相关性参与司法。包括控告、检举犯罪活动;证人作证、被害人陈述;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等等。另一种是公民作为决策者参与司法。如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人民调解员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等
6、。近几年,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些措施,也都体现了公民参与司法的深度,体现了我国用外力医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如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司法为民,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制度,公民协助社区矫正,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公民参与司法蕴涵着深厚的价值理念虽然上述国家的社会背景、法制发展史、文化传统、司法官人员素质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其公民参与司法的改革举措所体现的现代司法理念和价值却是他们配合追求的。公民参与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它是各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目标,其中蕴涵着深厚的价值理念。1 .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民主理念与政治民主具有同源性。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认为,司法民主根源于以
7、下司法观念:一是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二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必要性;三是司法机关必须尊重人格尊严和价值;四是司法权的有限性;五是以民为本的司法制度才具有生命力。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英国司法改革报告明确提出,刑事司法制度的宗旨是为民众服务。因此,民众对该制度的了解、信任与参与是极为重要的。改革报告同时认为,设立非职业治安法官是反映多数人意愿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日本,提出:“21世纪的日本社会强烈要求国民从以往的由统治客体意识而产生的对国家过度依赖的依存意识中把自己解放出来,国民自身应培育自己的大众意识,同时要加强国民自身对大众事业的主动关心意识。即使在担负着主权在民的统治结构之一翼的司法领域也是如此
8、,期待国民能以多种形式广泛参与司法运作的诸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扩充司法与国民之间的接触面;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才能加深,国民才能容易理解司法乃至审判过程。其结果必然使司法的国民基础被确立起来,并且会变得更加坚固。司法要充分发挥它的机能,本来就需要来自国民的广泛支持与理解”我国目前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我国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体现了检察权的民主性和人民性。通过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决策的运作过程,可以更好地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民主性必然要求广泛性。日本要求陪审员的选任应在广大国民中公平地进行。“法律与司法制度本来就是靠全体国民来支撑的,而不是只靠法律专家来支撑的。”英国要求遵照随
9、机选择的基本原则来保证陪审团人员充分代表社区居民的多样性,以确保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2 .司法的刚正性。司法刚正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各国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公民参与司法能对司法刚正起到保障作用,这已经成为共鸣。无论是英国的非职业治安法官、陪审团,日本的陪审员、检察审查会,还是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设立和改革这些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克服职业司法人员弊病的需要。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评价法官为:“总是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人们通常认为,职业司法人员理性有余而情感不足,往往难以排除贝卡里亚所说的职业潜意识的干扰。二是使社会正义与司法刚正统
10、一起来。“将国民的健全的社会常识反映到诉讼程序中来”,“通过法律专家一一法官与非法律专家一一陪审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来共享彼此的知识及经验,并将成果直接反映到审判内容中。”公民参与司法是依附公民朴素的社会正义感、公平感,根据自身的社会经验以及对人情世故的了解来进行判断,其与职业司法官的判断相结合,才能真正体现社会正义,从而实现司法刚正。三是防止司法腐败。以平民司法的“普通意识”对职业司法官的“职业意识”加以制约,能有效地堵塞司法腐败现象。人们常说,公民的眼睛就是阳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民参与司法,可以防止暗箱操作,是消除司法腐败的良方之一。3 .司法的人权价值。现代司法制度蕴涵着的人权价值,在
11、刑事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几乎无力与之抗衡。陪审制度正是通过公民的参与为国家司法机关随意定罪量刑设置了障碍,从而使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实在的保障。同理,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通过普通国民参与检察自由裁量权的决策运行过程,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司法权力制约的理念。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大的司法权更要受到监督。公民直接参与司法的决策运作和案件的审判,等于分享了部分司法权,弱化了司法官的权力,增强了当事人的力量,改善了国家、司法权与个人力量的比例关系,使国家权力与个人力量在量上形成平衡结构,从而组成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公民参与司法的各项改革措施对于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司法专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公民参与司法不仅体现了司法民主、司法刚正、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等现代司法理念和价值观念,而且更具有现实意义。公民参与司法是我国宪法人民当家做主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政治民主以及司法民主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目前司法信任危机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它是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刚正的迫切需要;它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公民对司法的群众监督;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益;有利于提高司法官和国民的素质;有利于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