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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府发(2023)10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7日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工作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
2、监督。第三条高龄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要求,逐步推行全程网上办理。第四条年满75周岁及以上我市户籍老年人可申请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7579周岁每人每月IOO元;80一9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600元。第五条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发放程序、财政分担比例、资格认证程序等,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第六条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高龄津贴发放。第七条公安、人社、卫健、大数据中心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
3、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比对核实等工作。第八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除自治区承担部分外,由市、旗区两级按比例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第九条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可以依托鄂尔多斯市智慧养老监督调度系统完成(下称市智慧养老系统)。第二章高龄津贴申请和发放第十条高龄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金融账户。第十一条高龄津贴申请方式: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旗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审批。审批完成后在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旗区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内予
4、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向其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除前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及有效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
5、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S)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旗区民政局审批。(四)各旗区民政局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旗区民政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要对申请人信息分类备案,建立信息数据库。旗区民政
6、局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自治区高龄津贴系统和市智慧养老系统。(五)经旗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计算领取老龄津贴。(六)高龄津贴申报材料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设计、发布。第十二条高龄津贴资金的审核、划拨及发放:(一)高龄津贴财政预算补贴资金按年度申报、拨付。(二)各旗区民政局应于每年10月初,详细统计9月30日前本旗区符合规定条件、享受高龄津贴的实有人数,并正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各地上报的实有保障人数信息后,由市财政局安排下年度预算。市财政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上年度9月30日各旗区实有人数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相关资金,并依次按
7、年度滚动计算保障人数等信息。市财政原则上不因当年各旗区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本年度预算。(S)高龄津贴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到高龄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旗区民政局应协助高龄老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高龄津贴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四)高龄津贴应当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按月发放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过高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第十三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年龄变化需调整发放标准的,由原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无需本人再行申报。第十四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资
8、格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更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向申报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更新,以免影响高龄津贴申领与发放等信息通知的接收。第十五条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区民政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每月通过智慧养老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审核确定高龄津贴发放名单。第十六条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旗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协助高龄老人申领高龄津贴,确保高龄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第三章高龄津贴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
9、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旗区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津贴。第十八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其户口在市内跨旗区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迁入旗区民政部门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第十九条高龄津贴按规定每季度进行资格认证。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可以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认证。重新资格认证后,高龄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第二十条高龄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
10、月起停止发放。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并上报旗区民政局。情况属实的,旗区民政局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第二十二条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民
11、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各旗区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第二十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惠老政策宣传,设立发放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精准发放。第二十五条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高龄津贴、参加资格认证、办理银行卡等相关事务。第二十六条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民政局提出当前全市整
12、体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核对、确认。相关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补助资金一并下达旗区。年度执行中,市民政、财政部门协同指导各旗区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适时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旗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应当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民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第二十八条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经旗区民政局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54号)同时废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