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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食品接触用陶瓷、搪瓷、玻璃、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和表2。表1食品接触用陶瓷、搪瓷、玻璃制品抽取样品数量类型总量检验量备样量陶瓷、搪瓷、玻璃制品(容积大于50矶)26个24个22个陶瓷、搪瓷、玻璃制品(容积小于或等于50mL)212个28个24个表2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抽取样品数量相关产品总量检验量备样量筷、勺、叉、刀等210个26个4个碗、杯、壶、饭盒、餐盘等6个24个22个2检验依据表3食品接触用陶瓷、搪瓷制品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铅迁移量G
2、B 31604.34-20162镉迁移量GB 31604. 24-2016表4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铅迁移量GB 31604. 34-20162镉迁移量GB 31604.24-2016表5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碑迁移量GB 31604. 38-2016 第二部分或 GB 31604. 49-2016 第二部分2镉迁移量GB 31604. 24-2016或 GB 31604. 49-2016 第二部分3铅迁移量GB 31604. 34-2016 第二部分或 GB 31604. 49-2016 第二部分4铭迁移量IGB 31604. 25-2016或 GB 31
3、604. 49-2016 第二部分5银迁移量GB 31604. 33-2016或 GB 31604. 49-2016 第二部分注:根据金属材质选择相应指标,其中I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及制品不检测珞指标。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 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GB 4806. 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GB 4806. 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 9
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 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 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