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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泰州市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尿素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抽样方法2. 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 满足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 任何人不得调换。3、检验依据表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方法1尿素含量GB 29518-2013附录A2密度GB 29518-2013SH/T 0604-2
2、0003折光率GB 29518-2013GB/T 614-20064碱度GB 29518-2013附录B5缩二腺GB 29518-2013附录C6不溶物GB 29518-2013附录E7磷酸盐GB 29518-2013附录F8钠GB 29518-2013附录G9钾GB 29518-2013附录G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细则。4、判定规则4. 1依据标准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 (AUS 32)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3、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 要求4.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 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 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 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 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 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 进行说明。5、异议处理5. 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 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6. 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 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 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 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