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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Ol实际施工人1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答: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 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有关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 取得规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 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中指出: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 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某英没有施 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 然而,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作为实际实际施工
2、人的自然人能够取得劳保基金(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724号判决 书,劳保基金由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和工伤保险费组成。)2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利润?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利润。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中指出:对于施工 利润。泾渭公司认为合同无效,武某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润。本案中, 泾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武某,泾渭公司对项目 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过错。一审中已经按照项目施工委托书 的约定扣除了泾渭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如再扣除利润,该利润被泾渭 公司获得,泾渭公司违法转包反而取得了实际施工人本应
3、获得的利润, 不仅违背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违背诚信,亦有失公平。因此 泾渭公司主张扣减施工利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3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企业管理费?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八冶公司、八冶 西宁分公司上诉认为欠付工程款中应扣除管理费、项目费及材料发票 税金。本院认为,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 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 冶西宁分公司与李某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 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
4、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 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马某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 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 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 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 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某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 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某英并无不当。4 .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答: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70 号裁定书:至于10万元保险费,蔡某永作为劳务承包人与民工之间
5、成立雇佣关系,蔡某永有义务承担该笔保险费用。5 .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 任的,是否支持?答: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929号裁定书:关于银泰公司的 连带责任是否包含工程款的利息。工程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原判决依 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银泰公司应支付 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并不缺乏法律依据。6 .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 付工程价款?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6、干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26日)第23条规定,即,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不能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前手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02社会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7 .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 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工程价款?答: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 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判决书:案涉合同第三部 分专用条款第23.1条第(1) J项约定四项保险、劳保统筹按定额规 定计取。1999陕西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7、、仿古园林工 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所附费用定额若干问题说明规定,参加 了四项保险的施工企业按标准分别计取各项保险费,未参加保险的施 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海天公司一审中提供了 2013年1月1日 至2014年12月31日其缴纳四项保险费用的票据,但缴纳地点不在 陕西,海天公司未能证明该费用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二审中,海天 公司亦未能充分证明其所提交的四项保险费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一 审法院对四项保险费用不予认定,未将该笔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中,认 定本案佑利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6429658.6元,该认定并无不当,本 院予以维持。8 .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该约定是否有效?答: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
8、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 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本案中,虽然双 方当事人在预算几点说明中约定养老统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 工费不予计取,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且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当事人 约定工程造价既不计取人工费调差、贷款利息、四项保险、安全文明 施工费、养老保险统筹费,还要在总造价基础上下浮8%作为最终结 算价等多种因素,在工程造价中计入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无不当。9 .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算,该约定是否有效?答: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
9、仍可计入工 程价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上 条。03人工费10 .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法院可否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 差?答: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可以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裁定书:(一)关于应否 对人工费进行调整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一一关 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其 中,第3.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 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
10、范围,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 围。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 应由发包人承担:(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上述规定 可知,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价格调整部分未就人工 费调整的风险承担作出约定情形下,并不当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约定固定合同价款中的人工费标准对案涉工程进行取费,还应当 考察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是否影响合同价款 调整。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建筑
11、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 (2013) 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关 于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的规定可 知,案涉工程人工费调整应当依据施工期间政府颁发的人工费指导价 进行调整,因此鉴定机构金鼎公司将2#楼和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人 工费价差506843.05元计入变更工程造价,并无不当,聚尔溢公司提 出的该费用不应计入变更工程造价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 持。(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4)关于人工费调差,广厦 公司主张不应执行陕建发(2013) 181号文件。本院认为,承包协议 约定人工费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约定
12、部分除外),同时,双方 并未就人工费作其他约定,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在新文件施行前对工程 量进行统计确认的事实,结合承包协议的约定及文件的规定,推定双 方同意执行该文件,并采信鉴定机构计算的调差金额,具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IL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院可否参照合同约定及案涉工 程所在地区标准进行人工费调差?答: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仍然可以参照约定进行调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判决书:案涉合同中明确 约定政策性调整、造价管理部门调整价格的属于工程价款调整范围。 案涉合同虽无效,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参照 适用,将案涉工程的人工费依据青海省的造价调整规定予
13、以调整,并 无不当。故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全案证据情况,认定案涉工程造 价应为 356767813.87 元( 329874156.18 元 + 8939306.89 元 + 17954350.8元),并无不妥。12 .未约定人工费调差,且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 规定的,法院可否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场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 调差?答:可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工期延误是客观 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 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 见,并无不当。04管理费(转包利润)13 .挂靠人出借资质
14、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按照约定取 得管理费?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954号裁定书:劳务分包协议 约定,西北公司按照每次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95%向煜嫄公司 支付劳务费。该条内容属于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内容之一,如前 所述,可以参照适用。原审中,煜嫄公司认可西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 有代付工人工资、支付塔吊费、打桩费,参与工程结算等行为,证明 西北公司参与了工程管理。原审判决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扣除5%管 理费,按照世纪城投资公司支付给西北公司工程款的95%计算西北公 司应付煜嫄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且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2020
15、)最高法民申6228号裁定书:一、二审判决已按照工程 总造价3.5%计算了东阳公司管理费。东阳公司与何某、刘某之间系 挂靠施工关系,何某、刘牟并不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 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故东阳公司依据该无效合同主张剩余管理费等费用,其诉请显然不能 支持。14 .转包人未提供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答:不可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 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 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某初签订的协议为 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
16、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 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 不予支持。15 .转包人提供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答:可以主张管理费。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按照复建工程施工分 包合同约定,每月结算款中要扣除业主结算工程款的3%管理费用, 双方在2015年5月20日的对账备忘录中也明确应当扣除管理费, 川越公司主张不应计取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16 .转包利润,转包人是否可以参照约定取得?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12.27)可供参考,该意见第28条规定,转包利润法院可以 收缴。05工程价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