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交科技规〔2023〕2号)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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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文件交科技规2023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公开发布)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路行业产品,是指进入公路水路建设、养护和运输市场并列入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监

2、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依法对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交通运输部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公路水路行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对尚未制定并公告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

3、实施监督抽查时,交通运输部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有关企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第二章抽样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样检验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建立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委托的检验机构。第九条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公路水路行业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建立被抽查对象信息库,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对象。交通运输部对发现有问题嫌疑的公路水路行业产品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第十条抽样人员应当为受委托的检

4、验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抽样人员由受委托的检验机构随机选派,不得少于2名。第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交通运输部出具的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查企业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者送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5、,不得抽样:(一)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三)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上有“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四)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要求。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三)抽样人员姓名、被抽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四)抽样人员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被抽查企业要求特别陈述的情况,应当在抽样文书中

6、说明。第十六条在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内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样文书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第十七条在工程现场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抽样文书一式七份,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被抽查生产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生产企业人员不在工程现场时,由销售企业或者施工单位人员将抽样文书转交生产企业。第十八条因转产、停产等原因

7、导致在生产企业无样品可以抽取的,生产企业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拒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的,视为拒绝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由检验机构及时报交通运输部。第十九条被抽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者工程建设单位拒绝抽样的,由抽样人员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按照拒绝监督抽查处理。第二十条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在参加抽样的有关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封样。封样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第二十一条需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样品,应当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寄送或者监督运输。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

8、变化。第三章检验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或者委托他人检验。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第二十四条需要配合检验时,检验机构提出具体要求,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检验工作。对于不配合检验工作的,按照拒绝监督抽查处理。第二十五条检验记录应当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当由检验人员和检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第二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情况

9、,并保留充分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齐全、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并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在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抽查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第三十条接到复检申请后,交通运输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方案进行复检,并于检验工作完成后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三十一条检验结果为合

10、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处理完成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建立监督抽查结果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在“信用交通”网站予以公布。第三十三条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进行整改,并于9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接受复查检验。交通运输部接到复查申请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

11、验机构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第三十四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密切跟踪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使用情况,并按照要求报送交通运输部。第三十五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第三十六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不受任何方面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二)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三)保守检验工作秘密,不得将检验情况泄露给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四)在承担监督抽查工作期间,不得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五)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开展相关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六)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第三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机构从事监督抽查工作的委托,并将其从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中剔除。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1月20日印发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同时废止。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法制司。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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