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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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喏/洛第市能耗菖量彳D%度“双域磕理或施恒研(弑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统筹推进我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能源局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能耗双控是指:我市全社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之内。第三条本实

2、施细则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包括和林格尔新区范围内的能耗双控管理工作。第四条坚持“管发展必须管节能、管生产必须管节能、管行业必须管节能”的原则。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能耗双控工作负总责;市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农牧部门是工业、建筑(含供热节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公共机构、农业农村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能耗双控工作负责。第五条能耗双控涉及的淘汰类、限制类、改造类行业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第二章目标管理第六条能耗总量和强度是约束性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3、拟定自治区下达“十四五”及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初步分解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执行。第七条下达各地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实行年度考核。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对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第八条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控制目标的地区,启动问责机制。第九条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建立市、旗县区(开发区、新区)两级能耗双控预算管理机制,编制五年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方案。自治区下达我市新增用能指标以及我市节能挖潜、改

4、造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腾退出的用能空间纳入预算管理。各地区腾出的用能空间原则上优先安排本地区项目使用,新建高耗能项目必须满足所在地区能耗总量控制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要求。第三章节能评估与审查第十条组建节能评估专家库,分行业分领域公开遴选一批资质优、业务强的节能诊断专家,入选我市节能评估专家库,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及新上高耗能项目评估。入选专家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分年度开展强制性节能诊断。市能耗双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节能诊断计划,重点用能单位自主从专家库选聘适合的专家,开展节能诊断,形成诊断报告,实施节能改造,节约的能耗指标可以依法交易。第十二条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节

5、能评估机制。对签约、落地、拟建的高耗能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前,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应开展节能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明确该项目是否与属地能耗承载能力相匹配,节能评估报告是项目布局的重要决策依据。第十三条提高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应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要求,工艺技术装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应达到国家先进标准。第十四条严格节能审查约束。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对“十四五”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未落实用能指标的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机关一律不予批准。完善项目审批和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能耗双控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实行高耗能

6、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缓批限批,确有必要建设的,应实行能耗减量置换。严格项目建设投产节能验收,探索建立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实施后,未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分类处理,具体整顿处理办法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重点用能行业升级与淘汰第十五条市工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奖补制度。从2023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业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奖补。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对

7、达到自治区地方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融资需求优先安排。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展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第十七条鼓励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2023-2023年重点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按照40%、40%、20%的进度完成全部改造任务。加快火电机组节能改造,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第十八条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引导过剩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有序退出,实施产能置换升级改造。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19版)淘汰类和2023年连续停产1年

8、以上的企业(装备)不得进行产能置换。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钢铁: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弧炉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铁合金:2.5万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具体特种铁合金种类由市工信部门报自治区工信厅认定),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1.25:1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电石:3万千伏安以下矿热炉,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按125:1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焦炭:炭化室高度小于6.0米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捣固焦炉、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原则上2023年

9、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标准实施产能置换。石墨电极: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直径600毫米(不含)以下石墨电极生产线原则上2023年底全部退出。火电:执行国家、自治区能源局下达的2019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含燃煤自备机组)标准,遇有新标准,从其标准。虚拟货币挖矿:全面清理关停虚拟挖矿项目,2023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第十九条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从2023年起,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3年本)中内蒙古鼓励类项目除外)、磷铁、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

10、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无下游转化的多晶硅、单晶硅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产能和能耗减量置换。除国家规划布局和自治区延链补链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合理有序控制数据中心建设规模,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第五章重点领域节能第二十条深化工业领域节能,编制呼和浩特市“十四五”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领跑者、节能自愿承诺等行动,创建国家、自治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严格落实产品单耗限额标准,逐年下达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20

11、23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8%以上。第二十一条推动建筑节能,市四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各级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在土地出让、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和倡导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旗县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全市建筑能耗增速逐年降低。第二十二条提高供热节能水平,扩大热电联产规模,实施热电联产替代燃煤锅

12、炉供热行动,市四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房(调峰热源厂项目除外),有序发展风电供热,合理利用地热,推进供热管网互联互通,试点并逐步推广热计量收费,到2023年,供热能耗保持基本稳定。第二十三条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制定“十四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行动方案,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目标分解、监督考核等工作,到2023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目标只降不升。第二十四条促进交通节能。建设智慧交通综合管控平台,畅通道路微循环,优化调整中心城区公交线网,健全步行和自行车慢行交通系统,降低出行能耗。推进地铁节能,降低地铁

13、单耗。引导淘汰老旧车辆,普及客运领域、出租车领域的节能与新能源运输装备,推进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网络货运发展,降低营运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及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能耗。第二十五条开展商贸物流领域节能。在大中型商场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行动,实施商贸物流领域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鼓励冷链仓储企业集中更换高效制冷设备和设施,建立能耗管控系统,有针对性采取节能措施。2023年,商贸物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以上。第二十六条实施农业农村节能。推进老旧农用机具淘汰工作,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发展农业节能生产设施。完成重点城镇、城中村和棚户区燃煤散烧整治及居民取暖清洁化提升改造,鼓励采用蓄热式电

14、暖器、燃气壁挂炉等设备实现分散式清洁取暖。第六章分析预警与督导监管第二十七条按月调度年能源消费总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设计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度投产重点用能项目,按季调度重点行业能耗情况,掌握全市能耗动态,提出分析预判报告。第二十八条执行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制定呼和浩特市能耗双控应急预案体系,对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滞后地区进行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第二十九条聘请第三方对“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

15、(2023)1300号)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或投入生产、使用的高耗能项目,由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预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未按规定时限接入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联合惩戒。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和项目单位有权向本级管理部门或上一级管理部门投诉,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能耗双控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报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农牧等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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