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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2371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区人民政府将低保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对镇(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政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负担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低保对象核查认定工作。二、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是
2、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低保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监督管理、规范流程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受理、初审及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全区统一-的低保对象认定口径,通过公式换算家庭收入的原则;(二)坚持对所有低保对象入户调查,并对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原则;(三)坚持对工作程序进行公开,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的原则;(四)坚持分类施保、补差救助,加强对非重点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原则。(五)低保对象要依据户籍、年龄、残疾、疾病、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
3、、医药费支出等综合因素进行认定四、认定分类低保工作应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动态管理的原则。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20元的按120元给予补助,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IOO元的按IOO元给予补助。为便于管理,救助金分三类,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90%(含)以上的列入A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50%(含似上90%以下的列入B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50%以下的列入C类保障范围。五、认定条件持有新城区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户籍条件
4、。本方案适用于新城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户籍的困难家庭。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市不同旗县区的,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2.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家庭的新申请家庭,在农区拥有土地的,申请农区低保(含土地让儿女耕种或转租的老年人家庭);由农村迁到城镇并长期居住,无承包耕地、林地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
5、配等可以申请城镇低保。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盟市、跨旗县区迁入本地的低保家庭提出申请、按照迁入地低保政策受理并提供迁出地相关佐证材料。4、由其它盟市、其它省区迁入本地区集体户的,需在迁入地所辖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由居住地受理申请。(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等因素确定。包括酒己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
6、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3、现役义务兵。(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根据当地卫健委、医保局公布病种实时更新);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单人保的家庭成员按照保障标准全额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7、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四)重病人员是指按照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罕见病。重病人员的确认:1、医药费在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需提供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凭证及参保证明;2、未在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在旗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包含门诊费用)、诊断(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3、5年内患重病的人员需要通过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诊断和必要的检查结果进行认定,患病支出费用可作为参考;4、患有布病、甲亢需提供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地方病防治中心)出具的诊断书和住院
8、病历以及报销凭据。(五)慢性病人员是指患有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慢性疾病的人员。慢性病人员的确认:1、被确诊为慢性病门诊治疗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医药费原件;2、被确诊为慢性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凭证及参保证明;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包含门诊票据)。(六)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人,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特殊原因未办残疾证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登记,并函告当地残联部门,给予残疾等级认定。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
9、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困难群众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其劳动力系数。六、申请及受理(一伸请最低生活保障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按照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微平台操作指南,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线授权、证明材料及时上传提交,完成低保线上申请即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
10、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的材料。户主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残疾证、学校证明、病情诊断书、病历(重大疾病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病历,慢性病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病历)、家庭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提供近三个月加盖银行公章的工资流水)、戒毒期满人员需要提供3个月内尿检证明、人户分离家庭(经常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需提供家庭成员现居住地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四)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除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12、孙子女。(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5、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申明。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经营净收入。经营
13、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
14、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蟾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二)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包括:优抚对象的补助、抚恤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2、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3、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
15、、困难补助金;4、医疗、教育、临时救助等救助金,灾民根据受灾情况领取的救灾款物等政府和社会各界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5、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6、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7、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8、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9、计划生育奖励金与扶助金;10、高龄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11、六十年代精减支农人员生活救济金;12、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
16、不计入家庭收入;13、文革三民生活补贴;1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三)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以申请家庭实际情况为准。无法获取实际收入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法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根据本人年龄、残疾状况、患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在本地或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材料的,按照相关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