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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法支队不能承担食品快检工作的报告市局领导:食品快检是以初步筛查食品安全风险为目的的,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常规实验室检验,是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一种手段,其检验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不能做为证据用于案件,对于执法办案没有实际意义。执法支队不能承担食品快检工作的原因:一、按照市编办确定的执法支队主要职责是对违法行为和案件的查办,没有开展食品快检的职能,也不适合指导基层所开展检验工作。二、人员不足。执法支队现有人员XX人,其中50岁以上XX人,40岁50岁XX人,40岁以下仅有XX人(内勤X人),而这十余人是执法支队办案主力军,办案过程中的文书书写、案卷制作等都是由这十余人完成的。而食品快检工作由
2、于其特殊性,对人员年龄、专业知识等有较高的要求,支队没有更多的人员力量再承担快检工作。二、经费不足。支队现有执法车辆XX台,编制在支队的只有X台,X台车的经费维护XX台车辆比较困难,其中多数车辆使用年限较长,维护费用很大。而快检车的编制也在市局,车辆维护费、燃油费较高,支队经费负担不起。支队的XX万元食品抽检经费是延续原XX执法支队的预算,这项预算自XXXX年就已经在列,快检车是XXXX年装备的,一直以来就没有相关的运行经费。而支队因工作需要,每年都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专项抽检工作,因检测品种和检测项目的不同,抽检费用从几百元到几千元(如:口罩,一个样品检测费用为XXXX元),XXX万元的费用不足以支撑日常的执法办案支用。四、快检车配备的仪器较为复杂,需要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操作,而支队没有专业的检验技术人才,一两次的培训不能满足技术方面的需求。五、全省其他地市快检车都不是执法支队承担,各地市快检车运行方式:一是由检测机构全权负责;二是由抽检科或食品科等业务科室负责运行,抽调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检验工作。如果我局由支队负责,技术方面无法和其他地市比较。综上所述,由于支队面临职责、人员、经费等多方面的问题,不能承担食品快检工作。XXXXX综合行政执法支队XXXX年XX月XX日